東北網9月27日訊 2012年6月至7月,工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兩起涉臺離婚案件。
原告李某(男)是鶴崗市人,被告陳某(女)是臺灣臺北市人。2009年,雙方在登記後不到兩個月,陳某回臺灣後一直沒有音訊。原告李某向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告張某(女)是鶴崗市人,被告陳某(男)是臺灣臺北市人,2005年雙方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後張某隨陳某到臺灣系生活,但因後期雙方性格以及生活方式、語言溝通方面存在差異,張某於2009年回到鶴崗,現分居兩年多,認為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
以上兩起案件的當事人來到工農區人民法院後,因對訴訟程序不太詳細,並且希望法院盡快處理。立案庭法官作了大量的細致解釋工作,並多次對原告進行悉心的訴訟指引,幫助當事人及時有效地行使訴權,得到原告認可,並依法定程序快速辦理,現已通過省高級法院港澳臺司法事務辦公室進入送達程序。
該院辦案法官這種對工作和當事人認真負責的態度受到當事人的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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