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8日訊 哈爾濱市將依法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規范、查處和取締。近日,《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實施意見》正式出臺,五種經營行為屬於無證無照,被明確列入查處范圍。
據介紹,哈爾濱市對於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分類規范、查處、取締。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等經營的無危害行業以及經營條件、范圍、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以教育為主,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對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備案的農村流動商販,不按無照經營查處;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登記的經營活動,或按政策規定可免於登記的經營活動,不作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
同時,在居民住宅樓內租賃房屋開辦個體餐館的,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據了解,哈爾濱市將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納入了相關考核和監督,其中規定:對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排查職責,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未及時查處、取締,或者未按規定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等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依據《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
同時,各級監察部門負責對查處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經營行為工作的情況進行監察,對收受他人財物、縱容、包庇無照經營行為,為無證無照經營者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種行為屬無證無照經營
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或者延期變更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