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9日訊(記者 魏義松)在19日閉幕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獲批准通過。《條例》提出哈爾濱市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保障資金投入,同時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限期內不恢復可查封並罰款。
截至2011年年底,哈爾濱市市區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54萬輛,而停車位僅有22.7萬個,停車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為此,7月31日,哈爾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並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最後表決批准了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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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哈爾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征得權利人同意後,可以利用政府預留土地或者單位、個人待建土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居住區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經業主大會決定,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通暢、不佔用消防通道及綠地的情況下,可以在居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專用停車場,在有空餘車位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辦理事務的人員免費停車。哈爾濱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非繁忙路段施劃免費道路停車泊位。
對於未能遵守條例的情況,《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設定了以下處罰: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無法進行補建的,處以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專用停車場用途,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變用途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停車泊位每日處以200元罰款。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擋車器、鐵鏈等障礙物妨礙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以1000元罰款。不服從管理制度、不聽從管理人員引導或者不按泊位、標線有序停放車輛的,處以200元罰款。
對於停車服務收費,《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作出以下規定: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停車場經營者收費使用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還要求,哈爾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准等信息。停車場設置發生改變時,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