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0日訊 19日,《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獲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共8章104條,突出規范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行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地溝油)收運和處置的管理。同時增加了食品安全標准內容,建立更健全的食品銷售管理制度。如食品攤實行個人實名經營制;『小飯桌』實行分餐制等。
●『小飯桌』實行分餐制
目前,中小學校周邊居民區中存在許多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托餐機構,這些校外托餐機構的存在雖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無證無照,規模小,不掛牌,不易發現和監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為加強對校外托餐機構的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衛生間等固定場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健康從業人員。
《條例》還規定,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餐飲服務場所環境整潔衛生;使用的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實行分餐制等。
●超市現場制售食品
由工商監管
關於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管,目前的規定存在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容易出現監管空白的問題,《條例》對此予以明確: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內銷售食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食品經營者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食品經營者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室內現場制售食品的,由省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鼓勵『小作坊』創品牌
《條例》規定,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使用的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其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原輔材料;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後,應當清洗乾淨,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准等。
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並如實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條例》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准、規范工藝、聯合經營。鼓勵小作坊開展品牌創建活動。引導和幫助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本省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應當優先將傳統性、區域性的食品列入目錄。
●『食品攤』個人實名經營
《條例》規定,食品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縣級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固定場所,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食品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應當實行個人實名經營,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電話號碼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