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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是哈市供熱辦法實施第一年 熱企拒絕測溫視為不達標
2012-10-20 10:47:28 來源:生活報  作者: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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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0月20日訊 20日,哈爾濱市將正式開始供熱。據了解,今年是《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第一年,《辦法》對哈市供熱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對拒不簽供熱合同的企業處以5000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居民家室溫須全天達到18℃;居民投訴家中室溫不達標,供熱企業如拒絕測溫,應視為供熱不達標;因供熱設施故障而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的,應雙倍退費。

  熱企拒簽供熱合同可最高罰萬元

  供熱單位與新建房屋用戶應在房屋交付用戶使用時簽訂合同,供熱單位與既有用戶應當在用戶交納熱費時簽訂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單位已經供熱一個供熱期的,視為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拒不與用戶簽合同的,處以供熱單位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戶五種行為應賠償他人損失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戶如有連接或隔斷供熱設施;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放水裝置;改變熱用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改變供熱采暖方式等行為,應依法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第三十四條規定,用戶如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盜用供熱系統熱水、拒絕供熱單位正常檢修造成室溫低於18℃,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室內設施熱企應免費修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停熱8小時以上的,應用張貼通知等形式通知用戶。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按日雙倍退熱費。《辦法》還明確,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接到室溫不達標投訴 熱企須8小時內測溫

  供熱單位應定期監測用戶室內溫度,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

  室溫不達標,用戶應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自被告知8小時內現場測溫。因供熱單位原因未現場測溫的,視為室溫不達標。雙方有異議的,用戶應向所在區、縣(市)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要在接到投訴24小時內現場測溫,或委托街道辦測溫。自用戶告知48小時內仍未達標,供熱單位應自收到告知之日起向用戶退還熱費。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