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1日訊(王慧東 記者岳雲雪)為讓廣大市民全面、及時了解公安部修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兩個部門規章修訂的主要、具體內容,哈爾濱市公安交管局參照公安部的相關規范對此進行了詳實解讀。
哈爾濱市交警部門提示廣大市民可登錄“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門戶網站”( //www.hljjj.gov.cn:8083/index.html)法律法規專欄,查閱公安部修訂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和《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的詳細內容。
一、為什麼要修改兩個部門規章?
答:2004年5月1日,《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同步施行。此後,為了提高應用和適用性,公安部先後多次進行修定,對規范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辦理,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水平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定目的仍是為適應社會的發展和社情的變化需要,主要應對駕駛人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安全駕駛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等問題;進一步簡化程序、方便群眾辦理業務;與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規相協調。基於上述考慮,公安部有必要對兩個部門規章進行修改。
二、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有什麼限制條件?
答:123號令進一步嚴格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限制條件,更加突出了對申請人安全駕駛經歷的審查:一是將原來發生死亡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不得申請的限制條件修改為,有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增駕大中型客貨車。二是明確有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大中型客貨車。被吊銷、撤銷駕駛證的情形,包括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等嚴重違法行為,均屬故意行為,有必要對當事人再次申請駕駛證時采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三是針對不同車型規定了不同記滿12分記錄的年限條件。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
三、申請增加大中型客貨車准駕車型時,123號令對以往的駕駛經歷和違法記錄的要求有什麼具體變化?
申請增駕對駕駛經歷限制條件變化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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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
原規定 |
123號令的新規定 |
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 |
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
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
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 |
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
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 |
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
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
四、123號令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和駕駛機動車方面有什麼管理措施?
答:為加強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及駕駛機動車的管理,預防和減少吸毒駕駛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123號令進一步細化了吸毒人員申領駕駛證的限制條件,完善了取得駕駛證的吸毒人員管理措施:一是將原來“吸毒成癮尚未戒除不得申請駕駛證”的規定,明確為“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二是明確取得駕駛證後具有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措施的三種情形的,視為吸毒成癮未戒除,予以注銷駕駛證。三是明確持有駕駛證有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予以注銷駕駛證。
五、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內容有什麼變化?
答:123號令實施後,科目一考試將拆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最基本的知識,作為科目一,放在學員接受場內駕駛技能培訓前進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復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等,作為科目三中的一個考試項目,放在實際道路駕駛考試後進行,
123號令對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項目進行了調整,增設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優化了小型汽車科目二考試項目:一是簡化了小型汽車樁考考試線路,改為倒車入庫,取消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要求。二是將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等兩個項目調整至實際道路駕駛考試中。三是取消限速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通過單邊橋3個項目。調整後考試項目為樁考、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5個項目。
科目三考試分為兩個項目,在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還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考試。第一部分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項目增加到16項。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復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等。此外,123號令規定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考試裡程都分類做出了明確規定。
六、駕駛證審驗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為進一步加強對駕駛人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號令借鑒國外管理經驗,完善了駕駛證審驗制度:一是細化審驗對象和期限。規定了駕駛人辦理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接受審驗。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接受審驗,持有其他准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發生事故的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接受審驗。二是完善審驗措施。規定持有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以及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於3小時的法律法規學習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簡化身體條件證明手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參加審驗時只需填表自主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不必再到醫院進行體檢。但是,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還要按照原有規定期限,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還要按照原有規定期限,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七、駕駛實習期有什麼新規定?
答:為加強新駕駛人的管理,123號令進一步完善了駕駛證實習期管理制度:一是擴大了實習期管理范圍,將增駕新取得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一並納入實習期管理。二是明確了實習期陪駕要求,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三是規定所有車型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予以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四是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
八、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降級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注銷許可的規定,123號令建立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注銷降級制度:一是明確注銷降級條件。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或者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將被注銷降級。二是實行逐級降級制度。在注銷降級時,只注銷其當前的最高准駕車型的准駕資格,逐級降低其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三是與實習期管理制度相銜接。規定對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記滿12分記錄,且實習車型不屬於最高准駕車型的,除按照實習期管理規定注銷其實習車型駕駛資格外,還要按照降級規定注銷其最高准駕車型資格。
九、交通違法記分內容和分值方面有什麼調整?
答:為進一步加大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123號令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一是新增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二是新增記12分的記分項2項。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記12分;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記12分。三是由記6分提高到記12分的記分項4項。機動車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違法停車,由記6分提高到12分。四是調整表述的記12分記分項2項。將公路客運車輛超員20%以上調整為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決定,取消了原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記12分的內容,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記12分。五是細化了超速的記分標准(見下表)。
超速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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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
道路類型 |
車輛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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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以上客貨汽車、校車、危險品車 |
其他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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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速 |
50%以上 |
所有道路 |
記12分 |
記12分 |
20%以上5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 |
記12分 |
記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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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以外道路 |
記6分 |
記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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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 |
記6分 |
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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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以外道路 |
記3分 |
記3分 |
此外,還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十、駕駛人信息變化後的備案制度有什麼規定?
答:如實申報信息是駕駛人的法定義務。公安機關只有准確掌握駕駛人信息,纔能對駕駛人實行針對性的有效管理。為保障營運駕駛人關鍵信息的准確真實和及時更新,加強對營運駕駛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鑒國外經驗,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從業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備案。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一、對運輸企業的監管責任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是參與道路交通運輸的主體,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點群體。123號令既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要及時將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違法、記分、事故情況通報給運輸企業,也同時設定了運輸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義務,要求運輸企業定期將聘用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按規定督促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十二、公安機關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校車管理方面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124號令,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校車標牌發放管理以及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工作職責和要求。明確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職責和事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征求意見材料後,應當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和停靠站點。規范校車標牌核發條件和程序。規定對政府批准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嚴格校車登記檢驗和報廢制度。規定校車在辦理注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校車標牌有效期與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一致,均為半年。規定達到報廢標准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流向社會、繼續上路行駛。加強校車使用的日常監管。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清理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情況,督促及時接受處理,同時要每月向本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校車標牌發放情況和校車交通違法、事故等情況。嚴格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和管理制度。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辦理許可的手續和程序,建立了校車駕駛人每年審驗、聯合監管以及退出機制。
十三、為什麼要推行營運駕駛人和貨運車輛屬地化管理服務措施?申請在異地辦理審驗和檢驗有什麼要求?
答:目前,隨著物流業的迅速發展,很多營運駕駛人和貨運車輛長期不在登記地從事道路運輸活動,在駕駛證或者車輛臨近檢驗期限時,需要從營運地返回登記地辦理審驗業務,往返路途遠,耗時費力,成本很高。目前,全國貨運機動車達1890萬輛,客運機動車293萬輛;共有營運駕駛人1944萬人,佔駕駛人總量的7.38%。其中,客運駕駛人205萬人,佔11.76%;貨運駕駛人1739萬人,佔84.99%。為減輕營運駕駛人的經濟負擔,方便其就近辦理駕駛證和貨運車輛審驗業務,規定將在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運車輛納入營運地管轄,在辦理有關備案登記手續後,允許在營運地直接辦理駕駛證審驗和機動車檢驗。此外,將長期在異地營運的貨運車輛納入屬地化管理,也有利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提示駕駛人和車主惡劣天氣、路況等信息,提醒及時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
營運駕駛人和貨運車輛所有人首先要向營運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並填報包括營運企業、手機號碼等基本信息,交管部門將根據這些基本信息開展提示服務和日常教育。在辦理備案登記滿一年後,可以在營運地直接辦理駕駛證審驗和機動車檢驗。
十四、為什麼客運車輛不能在異地備案檢驗?非營運小型車輛如何在異地辦理檢驗業務?
答:考慮到客運車輛主要從事點對點運輸,通常是往返於登記地和運輸目的地,車輛所在地比較固定,因此在登記地進行檢驗基本能夠滿足需求。
目前,除大型載客汽車以外,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在異地進行檢驗,在辦理申請後,可以直接在機動車所在地驗車,並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十五、為什麼要延長駕駛准考證明有效期?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此前規定准考證明有效期為2年。一些群眾反映由於平時工作較忙,學習駕駛的時間少,參加考試的周期較長,在2年的有效期限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試。為回應群眾需求,123號令施行後駕駛准考證明有效期將由2年延長至3年,方便群眾通過法規知識考試後,有更充裕的時間參加駕駛培訓,真正熟練掌握駕駛技能,提高安全駕駛意識。
十六、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辦理時間有什麼變化?
答:此前,車輛管理所辦理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業務的時限均為3日。近年來,隨著車輛管理所內部管理更加規范,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等網絡和技術手段的不斷完善,以及車輛管理所工作崗位的優化調整,在更短時限內辦理這些業務的條件已經具備。此次修改,規定將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縮短為1日。群眾駕駛證遺失或損壞後,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當日即可領取的新的駕駛證,方便駕車出行。同時,對於申領駕駛證的群眾,在考試合格後,參加宣誓儀式的當日就可領取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