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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全國首部地方食品安全條例 加大行政問責力度
2012-10-25 09:06:3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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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5日訊 1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今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條例七大亮點,省衛生局等6個職能部門分別作表態發言。

  立法:歷經人大三次審議通過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0年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項目,經過歷時兩年的調研、論證、協調、溝通和法規草案的起草、修改。

  《條例》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後,又先後征求了全省全部13個市(地)、23個省直相關部門、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專家的意見,並在多家媒體公開征求意見。各方面意見在條例中得以充分吸納,為提高立法質量提供了可靠保證。該條例是本屆省人大常委會迄今為止唯一一部經過三次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突出地方特色,在發揮食品原料產量優勢的同時,進一步突出其質量上的比較優勢。《條例》還對部門職能分工做了較大修改,最大限度克服了部門職能交叉與監管空白並存的弊端。同時針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國家授權地方自行立法規范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問題進行了具體規范。對餐廚廢棄物以及校外托餐機構、餐飲具集中消毒等內容也進行了規范。

  條例:從“田園到餐桌”全程“無縫銜接”監管

  《條例》共8章,104條,分別對食品安全標准與檢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明確職責掃除食品監管盲區

  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建立了從“田園到餐桌”全程監管體系。明確各級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同時將食品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機銜接,規定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食品用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條例》進一步明確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段管理原則,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負責監督管理。重點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現場制售、餐飲具集中消毒、校外托餐機構和農村集體聚餐等生產經營活動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為避免由於新業態的出現而形成監管盲區,《條例》中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不明確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確職責前,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重抓“源頭”構築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線

  食品安全重在抓源頭,《條例》在加強源頭管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規定了三項制度:一是產地安全監測制度。規定了省農業等部門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強化雙向監管,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二是市場准入制度。要求進入批發市場交易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產地檢驗(檢疫)證明、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建立檢測機構,配備檢測設備與人員,或者委托相關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三是安全追溯制度。要求縣級以上農業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產地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的監測體系。

  同時,為保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標准與規范,規定使用農藥、肥料和獸藥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用量,並嚴格執行安全間隔和休藥期的規定。為防止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存儲以及運輸中等環節出現的問題,《條例》規定要合理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范。

  整治餐廚垃圾嚴防地溝油流入餐桌

  規范小作坊食品攤販填補立法空白

  《條例》根據《食品安全法》授權,用專門一章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進行了重點規范。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准、規范工藝等;鼓勵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應當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鼓勵政策,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對小作坊的監管,確立了生產目錄制度、核准制度、暫停生產報告制度。

  對食品攤販的監管,《條例》規定管理單位負責登記食品攤販相關信息,如發現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社區可以組織食品安全群眾監督員開展經常性的巡查等。

  規范校外“小飯桌”保證學生用餐安全

  為保證學生用餐安全,《條例》對“小飯桌”進行了規范。實行餐飲服務許可,規定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取得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明確校外托餐機構經營條件。要求具有相對獨立和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和衛生間,具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從業人員要具有健康證明等。建立信息溝通制度,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主動了解校外托餐機構經營情況,並向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

  強化生產經營者社會責任維護消費者權益

  《條例》除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制度外,還規定生產經營食品的基本准則。規定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食品;要求食品添加劑銷售場所內,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質;明確禁止將工業鹽、工業鹼等非食用物質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等行為。

  《條例》還規范了索票索證制度,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要求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從生產、經營和監管三方面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等。

  強化政府部門法律責任加大行政問責力度

  《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如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開展年度評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於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評優創建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對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有關監管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貫徹實施:

  質監等六職能部門表態

  新聞發布會上,省農委、省畜牧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衛生局、省藥監局等6個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分別作表態發言。

  省質量技術監察局負責人表示,按照《條例》賦予的新職能,大力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有效監管。

  省衛生廳負責人發言說,積極推動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食品安全標准體系。

  省工商局負責人發言說,鼓勵食品零售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詢設備,逐步實現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可追溯。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嚴厲打擊各類餐飲服務違法違規行為。

  省農委負責人表示,要保證投放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合格率達到95%以上,保證我省食品安全條例的農業條款得到深入貫徹落實。

  省畜牧獸醫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積極開展生鮮乳違禁物質、“瘦肉精”、飼料獸藥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三級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提昇檢驗監測能力和技術水平,形成上下聯動的監管網絡。

  《條例》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監管以及法律責任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通過立法約束餐飲和餐廚垃圾收集處理企業,管住餐廚垃圾的前端和後端,為防止地溝油流向百姓餐桌提供立法保障。

  《條例》首先明確了監管主體。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監管,市、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監管工作。管住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環節。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和招投標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要求市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的決定。

  《條例》還嚴格准入門檻,規定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申請餐廚廢棄物處理的企業,注冊資本日處理能力不滿一百噸的不少於500萬元,一百噸以上的不少於2000萬元。同時,還分別設定了嚴格的經營和管理條件。同時嚴格約束餐飲單位。要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