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5日訊 歷經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經過反復推敲和逐條研修,《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通過。昨天,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該條例的主要內容等。據了解,這是全國第一個省級食品安全條例,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約束:餐廚垃圾不得隨意處置
《條例》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監管以及法律責任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通過立法約束餐飲和餐廚垃圾收集處理企業,管住餐廚垃圾的前端和後端,為防止地溝油流向百姓餐桌提供了立法保障。
《條例》明確規定,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和招投標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規定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要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填補空白:嚴格監管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小作坊、小攤販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也是目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重點環節。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准、規范公益、聯合經營;鼓勵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應當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固定場所,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規定管理單位負責登記食品攤販相關信息,如發現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監管部門;社區可以組織食品安全群眾監督員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對違法行為進行勸誡。
另外,對學生用餐『小飯桌』的安全,《條例》進行了規范,要求實行餐飲服務許可,明確校外托餐機構經營條件,建立信息溝通制度等。
強力問責:對政府的法律責任規定最嚴厲
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的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三個環節交織在一起,很難區分,有關部門對如何界定各自職責理解不一致,因此,需要立法予以明確。據介紹,《條例》對違法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經營者的處罰力度,比原來食品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更趨完善,處罰力度更大。這是我省數次地方立法中,對政府的法律責任規定最嚴厲的一次。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開展年度評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於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對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有關監管部門對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新聞鏈接 條例提要
這部條例共八章,分別對食品安全標准與檢驗、食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