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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少女偷食禁果男孩一律判強奸? 律師:應區別對待
2012-11-02 06:50:37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宋方雪 張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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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日前在哈市各級法院了解到,“強奸幼女”案時有發生,而過錯一方同樣也是未滿18周歲的少年。當案件發生後,法律一致地采取了保護幼女的量刑標准,男孩均以強奸罪被判刑。而這樣的量刑也引起一些爭議。”

資料圖。

  案例一

  17歲少年偷嘗禁果被判7年

  1994年出生的吳東是哈爾濱人,平日喜歡上網聊天。2010年7月份,17歲的他在網上認識了13歲的欣欣,吳東得知欣欣是一所中學初一的學生,兩人聊得很投機。在一次視頻聊天中,吳東一直稱贊欣欣是個可愛美麗的女孩,自己很喜歡,表示想讓欣欣做他的女朋友。“我會照顧你一輩子,相信我!”聽見吳東信誓旦旦的表白,涉世未深的欣欣同意了,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後,兩人每周都會一起出去玩,在一次約會時,吳東將欣欣帶到了旅店,和她發生了性關系。在吳東看來,男女朋友間做這樣的事情是“正常的”也是“必須得”,情到深處時,欣欣甚至還向家人謊稱去同學家住而與吳東在一起過夜。

  由於欣欣頻繁晚上不在家住,引起了母親的懷疑,得知女兒戀愛的情況後,欣欣的母親找到吳東明確反對兩個人繼續交往,並警告吳東不許再找欣欣否則就報警。吳東和欣欣並沒有因此分手,兩人還偷偷摸摸地來往並多次發生性關系。

  直至2011年11月,欣欣的母親得知吳東還是和女兒來往就報了警。吳東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吳東不服:“我們是自由戀愛,雙方是自願的,憑什麼說我是強奸?”

  案例二

  少女為表忠貞要“獻身”

  孫煜是哈市一所中學初一的學生。2011年初,他通過一個朋友認識了14歲的張玉麗,兩人經常在一起玩。很快,兩人發展成了情侶。一天晚上,孫煜給張玉麗發短信“你到底愛我有多深?”張玉麗回了一條:“要不我把我的身子給你吧,你就相信我了!”說者無意,聽者有心。2011年4月16日,孫煜找到了張玉麗,將她帶到了學校附近旅店,想與她發生性關系,並拿出了那條短信質問“這不是你說的嗎?”張玉麗半推半就的與孫煜發生了性關系。隔了一天,孫煜又將張玉麗帶到他家,一進門孫煜就脫光了張玉麗的衣服。這次,張玉麗反抗了,並解釋“那條短信是逗你玩的!”但孫煜還是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系,並稱:“你以後再反抗,我就告訴你爸媽,你跟我睡過覺了!”

  當天晚上,張玉麗母親發現女兒回家時神情恍惚,便詢問原因。張玉麗“哇”地哭了起來,得知原因後,張媽媽報了案。

  在詢問時,張玉麗告訴民警:“他沒有威脅我,也沒打我,但我是不願意的。”孫煜則感覺自己和張玉麗是男女朋友關系,發生性關系很正常。

  2011年4月19日,孫煜因涉嫌強奸被哈市警方刑事拘留,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緩刑3年。

  案例三

  少女害怕裸照威脅被男友強奸

  家住哈市的蘇寧明很愛上網,2011年8月,17歲的他上網結識了14歲的小岩。很快,兩人在網上就確定了戀愛關系,在第一次見面時,他們就去賓館發生了性關系。相處一段時間後,9月3日,小岩提出分手,剛開始蘇寧明是同意的。後來,蘇寧明得知小岩和他在一起的時候還有別的男朋友,心裡特別不平衡,他便要求小岩每周六都要陪自己發生一次性關系。他威脅小岩,如果小岩不同意,他就把他們當初“親熱”時拍下的裸照發到網上。之後,小岩在威脅下,與蘇寧明又發生了4次性關系。見到蘇寧明沒有“收手”的意思,最後,小岩只能報警。

  2011年11月12日,在兩人約定的地點,民警將蘇寧明抓獲,蘇寧明盡管稱是與小岩談戀愛,但法院以強奸罪,判蘇寧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律人士:

  未成年人“強奸”應如何量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強奸罪’不該一刀切!”黑龍江達昇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說,女孩家長知道自己孩子受到侵害後,都會認為自己女兒“吃了虧”將男孩告上法庭,這使得強奸罪名成立。但是,對於男方來講,未免“冤枉”了。他認為,現在幼女的過早成熟,在不看身份證的前提下無法判斷幼女到底多大年齡。在法律上也規定了“明知”與“不明知”的區別,但具體辦案中卻往往無法確定是否“明知”與“不明知”。所以,在法院的實際工作中,原則上也都會選則保護未滿14周歲的幼女,剝奪了男方“不明知”的情況。另外,也會讓一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孩,在早戀中一旦遇到問題發生矛盾時就會揮起“強奸幼女”這把“尚方寶劍”。王律師認為,法律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社科專家:

  女孩應潔身自愛保護自己

  “‘強奸幼女’男方難辭其咎,但女孩兒也應該潔身自愛。”哈爾濱社會科學院院長鮑海春說,如今頻頻發生“強奸幼女”案,一方面來自網絡和影視作品某種程度上的誘惑、暗示,使未成年人渴望“談戀愛”、過早的發生“性關系”;其次,社會環境對這種現象司空見慣,也沒有給未成年人建立明確的是非觀,從某種程度上有些放任自流的傾向,導致了事情的發生。

  鮑海春認為,此事應該及早引起社會重視,首先,加強學校對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觀念的認識;其次,法律應對其性行為的約束加強教育,潛移默化的從生活中樹立健康的戀愛觀、道德觀;第三,大多數家庭對於“性”都避而不談,讓孩子對其充滿好奇。家長應該對未成年子女引導教育,尤其女孩更應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

  鮑海春說,在家庭、學校以及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是給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生活環境的前提。對於這些案例,女孩們也應負起責任,潔身自愛,懂得拒絕,保護好自己。(為保護未成年人,本文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