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0日訊 記者19日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市擬制定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目前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出臺,其中,私自挖地下室、拆除有抗顛覆作用的陽臺等行為被明令禁止。同時,經營單位私改承重牆的,最高可罰款兩萬元。
辦法中規定,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產權不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辦法在房屋結構拆改上,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除依法取得規劃、建設行政許可的改建、擴建工程外,不得有七種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公有房屋的其他承重結構進行拆改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改審批手續;對非公有房屋的其他承重結構進行拆改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改備案手續。
辦理房屋拆改審批手續或者房屋拆改備案手續前,涉及歷史建築、房屋外立面的,應當事先取得城鄉規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未經批准或者備案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的,將負法律責任,辦法規定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以一千元罰款;屬於經營行為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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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基礎、梁、柱;
(二)拆改混凝土剪力牆;
(三)挖掘室內地面,擴大室內使用空間;
(四)拆除連接陽臺起抗傾覆作用的牆體;
(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牆體;
(六)超過設計標准、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七)其他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