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0日訊 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排除妨礙糾紛案件,被告王某未經原告李某同意,在原告房屋後搭建簡易房及鐵皮棚子,造成原告房屋常年潮濕,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拆除其所搭的建築物,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拆除搭在原告李某房屋後牆及東山上的簡易房屋及鐵皮棚子。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系前後鄰居,中間隔一村內柏油路。原告李某所在村於1993年進行了村莊規劃。經原告申請,1993年興安區人民政府給原告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告在此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及院落。被告王某在原告所建堂屋後牆搭建簡易房,其中該簡易房南牆直接使用原告的堂屋後牆,造成原告房屋裡面潮濕。另外被告還直接利用原告的堂屋東山搭一鐵皮棚子,每逢下雨造成原告房屋東山牆潮濕。此事發生後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要求被告拆除其所搭的簡易房及鐵皮棚子,被告以此宅基地過去為其所有為由拒絕拆除。被告在此次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原告的土地使用證提出異議並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原告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興安區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駁回了被告王某的起訴,該裁定書已生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損害。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原告的房屋後牆及東山上搭建簡易房屋及鐵皮棚子並造成原告房屋內潮濕及房屋使用壽命縮短,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房屋的侵害,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拆除其所搭簡易房屋及鐵皮棚子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辯原告所建房屋佔用是其家的土地及所建房屋未佔用原告家的土地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