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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市物業清雪不及時一市民摔傷獲賠6.7萬元
2012-11-22 10:09:35 來源:東北網-綏化晚報  作者:李福來 薛樹桉 李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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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綏化11月22日訊 綏化市區某小區物業公司因未能及時清理小區門口斜坡上的冰雪,造成一業主摔倒受傷,結果物業公司根據法院的判決,向受傷業主支付了6.7萬元的傷殘賠償。這是前不久北林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雖然事情過去一年了,但是至今警示意義仍舊很大。

  事情是這樣的:2011年11月中旬,降下雨夾雪的綏化市市區內很多地方都因為天冷而結冰,市民賈某(55歲)所住的小區根據天氣情況在小區內設置了“道路結冰,小心慢行”的警示標志,但卻沒有對一些關鍵地方尤其是小區的出入口處斜坡的結冰進行清理。賈某騎自行車路過出入口時,因路滑而摔倒,造成腿部和肩部幾處骨折,被送到醫院救治,住院15天後出院。後經醫療機構依法鑒定,賈某因摔傷已構成八級傷殘。賈某認為自己摔傷主要是物業公司沒有采取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冰雪所致,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賠償自己的大部分損失。但物業公司卻認為自己已在小區內設置了警示標志,已完全履行了職責,而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摔傷,因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在與物業公司幾次交涉均遭拒絕的情況下,賈某通過法律援助部門的幫助,一紙訴狀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自己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的70%,共計人民幣6.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此前已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明確約定物業公司負有及時清理積雪等義務,如不及時清理積雪等造成業主損失,物業公司應予賠償,雖然物業公司設置了警示標志,但未及時采取清除積雪等措施,實為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很大過錯。而賈某作為神智完全清醒的正常人且年歲稍大,應當意識到路滑騎自行車存在很大危險,但卻疏忽大意造成摔傷,其對自己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做出了物業公司承擔70%,賈某自己承擔30%的判決,按此判決,物業公司應向賈某支付各項損失6.7萬餘元。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