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7日訊 一男子伙同他人在菜市場門口盜竊他人財物,被當場抓獲現出原形。該男子最終被興安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12年5月29日上午11時,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在興安區轉盤道菜市場南門附近,盜竊郭某現金5000元,被郭某發現並報警,後被抓獲。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因犯盜竊罪於2008年8月28日被該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當庭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