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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訴辯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與爭議問題及舉證責任分配
2012-12-10 11:00:23 來源:東北網  作者:宋鶴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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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0日訊 在民事和商事審判中除了部分能在庭前結案的案件外,多數都要開庭審理。而庭審是否成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前提。而成功的庭審是什麼樣的,他又會達到什麼樣效果?庭審活動全程應該是庭審駕馭熟練,審理思路清析,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都能聽得明、看得清,訴辯雙方認可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及是非責任都能看得清,庭審筆錄審閱起來也明明白白,判決結案的判決書中也能一目十行便對糾紛的案件事實、爭議的問題及舉證情況、是非責任都能清楚明白,而不需要像看天書一樣不知所以然。能做到這一點,開好庭審是前提,並且在訴辯雙方訴辯後做好對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歸納、對爭議問題擇選及對爭議問題作出正確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最關健的環節,這是庭審活動的基本骨架所在。如果缺失這一環節,就是一個缺少骨架支橕的庭審。從全市法院案件自查組查閱的情況看,全市八個基層法院只有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部分法官采用了這一環節,但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也只有個別的法官做到了。這是目前民商事審判庭審活動走向規范化暨待解決的瓶頸問題。這也是考量一個法官是否合格應有的素質和能力考驗。

  一、如何歸納訴辯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

  首先,要根據訴辯雙方糾紛的性質確認雙方是何種法律關系,再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提煉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就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處理的糾紛居多數的離婚案件來說,要從歸納雙方婚姻關系成立時間、生育子女情況、婚姻關系情況及財產、債務情況進行歸納。這些情況必須是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部分。合同糾紛案件,應從合同成立、合同變更、合同內容、履行、違約等情況進行歸納;侵權糾紛應從侵權行為發生、侵權後果、過錯情況入手予以歸納;繼承案件應從訴辯雙方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法定繼承人、生前財產、債務情況、遺囑情況、繼承人有無少分、多分遺產或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節進行歸納。如對糾紛事實有關部門已有定論的,如勞動爭議案件已有仲裁裁決的,機動車道路交通責任糾紛案件有責任認定的,公安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及審判機關的法律文書有確認的,在訴辯後可就仲裁裁決和事故認定書、行政裁決、法律文書中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是否認可詢問雙方意見,對認可的可按其歸納。對法庭歸納的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必須征詢各方意見。當事人有意見的,對認可的事實應作必要的補正。對這部分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在下面的庭審環節便不再進行調查。


  二、如何歸納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的歸納非常重要,這也是下一步庭審中重點解決的問題,當事人的舉證、質證以及法庭的認證都是圍繞著爭議的問題展開的,這是確認程序合法及查明案件全部事實的關健。爭議的問題分為程序上爭議和實體方面的爭議。

  A、程序方面的爭議

  (一)本院有無管轄權。被告主張本院無管轄權的,應將本院有無管轄權作為爭議焦點首先進行審理。被告主張本院無管轄權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約定爭議糾紛管轄的,如約定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或約定管轄法院不是本院的。爭議焦點為雙方有無約定爭議管轄;

  2、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未經仲裁;

  3、不屬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4、違反地域管轄及專屬管轄規定,應屬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管轄。爭議焦點為本院受理該案是否違反地域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訴訟主體不適格

  1、原告主體不適格,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具有本案主體資格;

  2、被告主體不適格,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具有本案被告主體資格。

  3、有無遺漏訴訟當事人,爭議焦點為是否遺漏訴訟當事人。

  B、實體方面的爭議。下面就目前常見的幾類案件爭議焦點如何歸納進行講解:

  (一)離婚糾紛案件。

  1、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爭議焦點應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僅歸納這1個爭議焦點即可,其他爭議問題暫不歸納。待該爭議焦點已查明,即已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後,對雙方其他爭議問題再進行歸納和審理。也就是說原告不能舉證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其他問題便不再審理,直接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2、涉及子女方面的爭議焦點。

  (1)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是女方與他人生育的。爭議焦點應為該子(女)與男方有無血緣關系;

  (2)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被告)的收入情況;

  (3)雙方爭子女撫養權或都不想撫養孩子的,爭議焦點為離婚後的子女歸誰撫養;

  (4)對子女撫養費給付標准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撫養費的給付標准;

  (5)對探視方式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探視子女的方式。

  3、涉及財產方面的爭議焦點。

  (1)對現有家庭財產的性質,即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是他人的財產,雙方各執已見的,爭議焦點為爭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原告(被告)個人財產或者某某的財產;

  (2)對財產的折價有爭議,爭議焦點為爭議財產的估價標准;

  (3)離婚後財產的分配有異議的,爭議焦點為爭議財產分配問題。

  4、涉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方面的爭議焦點。

  (1)債務存在與否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或被告主張的債務事實是否成立;

  (2)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爭議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對彩禮有爭議的。

  (1)對彩禮數額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彩禮的實際金額。

  (2)對彩禮是否應該返還是否符合法定情節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是否具有彩禮返還的法定情節。

  (二)合同糾紛案件。

  1、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合同是否成立。

  2、對合同內容有爭議的,可能是合同標的、價款、履行方式、履行地點、違約責任承擔等,爭議焦點便根據實際爭議的內容來確定;

  3、對合同變更有爭議的,可能是對合同有無變更事實或變更的內容有爭議,爭議焦點便根據實際爭議的內容確定。

  4、對履行行為有爭議的,可能是合同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或價款提供不當,爭議焦點根據具體爭議內容確定。

  5、對是否存在違約及違約承擔有爭議,爭議焦點也是根據具體爭議內容確定。

  (三)侵權糾紛。

  1、對侵權主體有爭議的,即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人有異議,可能是另有他人或還應有其他共同侵權人。爭議焦點為原告所訴侵權人是否正確;

  2、對侵權事實有爭議的,包括侵權行為、侵權過程、侵權後果(原告受害結果即原告訴訟請求賠償項目與數額)有爭議,爭議焦點根據具體爭議內容確定;

  3、對責任承擔有爭議,包括被告有無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情節、原告有無過錯責任、其他被告應否承擔責任等。爭議焦點根據具體爭議內容確定;

  C、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

  對有關糾紛的解決適用何法或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有爭議的。按爭議的問題確定爭議焦點。

  其他經紛的爭議焦點的歸納也是要根據經給雙方具體的法律關系及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對於與案件處理無關的爭議不能作為爭議焦點。


  三、如何進行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分配是大家感覺難以掌握與駕馭的環節,但也是實現規范化庭審極其重要的環節。舉證責任分配必須做到合法、合理、准確。如果做不到,會導致案情無法查清、辦案不公及錯誤裁決結果的發生。下面就第二部分所舉的爭議焦點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作以下說明。

  A、程序方面舉證責任分配

  (一)本院有無管轄權。案件本院已受理,應視為本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對此有爭議的,基本上都是被告方提出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被告方承擔。

  (二)訴訟主體不適格舉證責任分配

  1、對原告主體不適格也是由被告提出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2、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由提出異議方承擔舉證責任。

  3、有無遺漏訴訟當事人,可能是原告也或是被告,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

  B、實體方面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離婚糾紛案件。

  1、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爭議焦點應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由主張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告方負舉證責任。

  2、涉及子女方面的舉證責任。

  (1)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是女方與他人生育的。爭議焦點應為該子(女)與男方有無血緣關系。應由男方負舉證責任。

  (2)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被告)的收入情況。由本人負各自一方經濟收入情況的舉證責任。

  (3)雙方爭子女撫養權或都不想撫養孩子的,爭議焦點為離婚後的子女歸誰撫養;由各方負責各自對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的舉證責任。

  (4)對子女撫養費給付標准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撫養費的給付標准;由雙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5)對探視方式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探視子女的方式。舉證責任分配同(4)。

  3、涉及財產方面的舉證責任分配。

  (1)對現有家庭財產的性質,即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是他人的財產,雙方各執已見的,爭議焦點為爭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原告(被告)個人財產或者某某的財產;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2)對財產的折價有爭議,爭議焦點為爭議財產的估價標准;同上。經舉證仍無法確定的,可采取競價的方式,該爭議標的由競價高者得。

  4、涉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方面的爭議焦點。

  (1)債務存在與否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或被告主張的債務事實是否成立;由主張債務成立者負舉證責任。

  (2)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爭議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分兩種情況,如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由主張債務屬個人債務負舉證責任;如債務發生在結婚前的,由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方負舉證責任。

  5、對彩禮有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

  (1)對彩禮數額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彩禮的實際金額。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2)對彩禮是否應該返還是否符合法定情節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是否具有彩禮返還的法定情節,由主張返還方負舉證責任。

  (二)合同糾紛案件。

  1、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合同是否成立,由主張合同成立方負舉證責任。

  2、對合同內容有爭議的,可能是合同標的、價款、履行方式、履行地點、違約責任承擔等,爭議焦點便根據實際爭議的內容來確定;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3、對合同變更有爭議的,可能是對合同有無變更事實或變更的內容有爭議,爭議焦點便根據實際爭議的內容確定。由主張合同變更方負舉證責任。

  4、對履行行為有爭議的,可能是合同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或價款提供不當,爭議焦點根據具體爭議內容確定。由履行義務方承擔舉證責任。

  5、對違約責任承擔有爭議,爭議焦點也是根據具體爭議內容確定。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三)侵權糾紛。

  1、對侵權主體有爭議的,即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人有異議,可能是另有他人或還應有其他共同侵權人。爭議焦點為原告所訴侵權人是否正確;首先分配給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如原告已舉證證明了自己的主張,便由被告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2、對侵權事實有爭議的,包括侵權行為、侵權過程、侵權後果(原告受害結果即原告訴訟請求賠償項目與數額)有爭議,爭議焦點根據具體爭議內容確定;首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如原告已舉證證明被告侵權事實,便由被告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但就原告的訴求中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3、對責任承擔有爭議,包括被告有無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情節、原告有無過錯責任、其他被告應否承擔責任等。一般的侵權,對被告有無減輕或免除責任情節的爭議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對其他的爭議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對特殊侵權行為應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舉證責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