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1日訊 目前全國行政審判突出問題很多,尤其是上訴率、申訴率、上訪率居高,為此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為了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及時調整了行政庭負責人,負責人上任後立刻對以往上訴案件、申訴案件、信訪案件進行了自查,進行調查分析,確定產生的原因就是案結事未了!許多案件,法院是做出了公正的裁判,但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糾紛並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並沒有達到當事人的訴訟預期。當事人來法院打官司,其根本目的就是想解決糾紛,如果糾紛得不到解決,無論裁判結果多麼合法正確,都很難使當事人理解和接受。 “真正化解行政爭議,實現‘案結事了’,促進‘官民和諧’”纔是行政訴訟的立法本意!所以,想發揮行政審判的作用,最根本要解決行政爭議,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糾紛,纔能減少上訴率、申訴率高和信訪事件的發生,纔能真正實現定紛止爭的司法作用和案結事了的司法目的。而行政和解是最有效的手段和辦法!為此,2012年工農區人民法院確立了“強化行政和解機制,開創行政審判工作新局面”的行政審判工作管理總方針,強調在行政審判整個過程中要多方法多渠道進行和解,把行政和解意識和觀念貫穿於案件始終,從立案審查開始至案件宣判送達、判後答疑每個環節和過程都將和解工作做為首要任務,時刻利用一切機會和辦法努力化解行政爭議,從根本上解決官民糾紛,做到案結事了,最大可能促進官民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具體做法和措施是:
一、加強指導原告起訴狀規范工作,從案件源頭、開始時就明法析理、進行法律宣傳。
以往原告起訴狀書寫很不規范,訴訟請求不明確,往往有多項,有時只有一項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其它事項多是百姓個人通俗的想法和理想化的要求。如果不加以規范,一不利於案件的審理,二有可能留下隱患,將來當事人對於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個人想法和要求得不到滿足或者沒給予審理時,會不理解不接受,容易導致不滿意而申訴、上訪。行政庭從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源頭、開始時就予以重視,就向當事人宣傳、講解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讓當事人明白行政審判的審理內容、范疇和所能解決的問題,努力讓當事人明白:法院能解決什麼問題,不能解決什麼問題,消除當事人認為法院能解決其一切問題的模糊認識和期待,降低訴訟預期,正確對待訴訟。然後針對當事人所陳述的糾紛和想解決的問題,指導其明確訴訟請求,幫助規范訴狀書寫和理由事實陳述。使當事人在起訴時就能夠明析自己想解決什麼問題,法院能夠處理那些糾紛。從而保證當事人將來理解並容易接受裁決結果,減少因不懂法不理解而產生的不必要上訴、申訴和上訪,實現服判息訴的良好效果。
二、從立案審查時即找准爭議焦點和難點,著手進行和解工作。
許多行政訴訟案件,其實糾紛和矛盾並不是很大,上昇到訴訟往往都是因為缺少中間調解人或者缺少有效、務實、認真調解工作。許多矛盾和糾紛,只要有合適調解人從中認真、努力進行調解,是完全可以能夠得到化解的。而行政審判就是官民矛盾的調解閥和緩衝器,只要找准爭議焦點,公正、認真進行調解,許多爭議都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和和解。比如我市首例商標行政處罰案件就是通過審判人員的努力,庭前成功和解。
三、實行一案一指導舉證,制發證據清單,加強指導當事人舉證、質證能力,充分保證當事人有效及時舉證和案件的公正性、穩定性。
以往當事人起訴時,法院向當事人發統一形式的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須知,原則、籠統,沒有針對本案訴訟矛盾和焦點的指導內容,對各方當事人如何舉證、舉哪些方面證據,起不到實質的指導作用,流於形式。針對此現象,現在法院行政庭在受理、審查案件時,就認真了解糾紛情況,審閱當事人相關材料,准確掌握當事人訴訟請求,然後有針對性的一案一制發舉證通知和訴訟須知,在舉證通知書中明確應當圍繞那些重點和焦點問題進行舉證,還詳細說明了證據的種類、形式和要求,同時附上證據清單樣式,幫助當事人規范填寫證據目錄,清晰告知如何提交證據,從爾直接有效幫助當事人規范化舉證和提供有效有用證據。在舉證通知書裡還向當事人交待了質證的原則,證據不予采信的情況,指導和幫助當事人庭審質證能力和方向。努力改變以往當事人不會舉證,不知如何質證的情況。從爾有效防范以往許多案件因當事人訴訟期間不知道如何舉證而導致不能勝訴,但通過上訴、申訴等程序後明白了如何舉證,又重新組織證據後,自認有理而不斷對原訴訟案件申訴、上訪情況的發生。最大可能保證案件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努力將每起案件辦成鐵案。
四、增加庭審前閱卷制作庭審題綱制度,強化庭審能力,提高當庭證據認證率和透明度,努力做到庭審時審的清楚,聽的明白,從而有效保證案件質量和裁決公正,最大限度取得當事人的信服和接受,為和解工作創造有利局面。
行政庭要求審判人員在庭審前必須詳細認真閱卷,針對當事人的訴求和爭議焦點,廣泛了解案件所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事先就要做到對案件爭議有充分的了解和法律規范的全面掌握,然後制作清晰、明確、有針對性的庭審題綱,突出審理重點和爭議焦點,保證庭審層次分明,重點、焦點明確突出,最大可能實現庭審審的清楚,各方當事人聽的明白。同時加強庭審認證率,能當庭認證的證據當庭予以認證,與案件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予以排除和明示,不僅增加透明度,也有利於幫助當事人清晰梳理案情,實現當事人內心因為對案件明晰而預想到裁決結果的效果,從而最大限度贏得當事人對將來裁決結果的信服和接受,當事人服判,減少上訴、申訴、上訪的發生。同時為和解工作創造機會和條件,使調解工作有針對性。通過多年審判實踐我們都清楚,許多案件當事人對矛盾是非只要清楚、明白,就完全有可能得到和解,無須法院進行是非裁決。所以庭審後進行調解工作是最為重要的環節,審判員一定在庭後及時有目的有針對性的對不佔理一方進行說服、明理、進行調解,一般情況都會取得良好效果的。如我院審理的鶴崗市住房保障局不履行房屋轉移登記法定職責一案,通過庭審和許多群眾反映,行政庭發現在《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後,房屋登記部門一些工作人員對房屋登記的職責和審查內容仍停留在原《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理念中沒有轉變過來,習慣從確權角度要求申請人提供大量的證明文件,不僅對當事人申請登記事項和提交材料審查范圍主觀擴大,還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質、深入、廣泛調查認定,明顯違背《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超越職權范圍。行政庭通過庭審發現這些問題後,沒有直接簡單指出房屋登記部門不正確的觀點和做法,沒有直接做調解讓被告糾正錯誤做法,也沒有就本案依法簡單裁判,而是主動與市住房保障局進行交流,提出召開一次房屋登記工作研討會,就當前群眾關心的熱點和登記工作中爭議突出、爭論分歧較大的問題通過研討,統一認識,從爾預防、減少糾紛的發生。市住房保障局積極響應,雙方召開了鶴崗市首屆房屋登記工作研討會。研討會上,工農區法院行政庭負責人從什麼是房屋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目的、《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對以往房屋登記工作做了那些重大調整、《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方面最新的司法解釋等幾個方面,針對房屋登記的申請、受理到審核須遵循的程序、申請人應提交哪些材料、房屋登記部門的職責及應審查的內容和法律後果進行了系統、詳細的闡述。通過法院的講解,與會人員就房屋登記工作的認識和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轉變,扭轉了登記人員長期習慣的、不符合現行法律新精神和原則的思想和觀念,長期的爭議和分歧形成了統一的認識,取得了共識。房屋登記部門同志表示會後馬上整改規范,減少審查環節和事項,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最大限度便民、利民。並主動為本案原告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原告同意並撤回了起訴。案件不僅和解而且從根本上解決了糾紛和矛盾,達到一案解決一行業問題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五、抓住宣判、送達最後環節,充分利用結果明確的機會,努力促成和解。
許多案件的當事人常常存在僥幸心理,案件在沒有明確結果前在心理上不願意接受與已不利的後果,明明心裡知道有過錯或不佔理,也不甘心做出讓步,只有結果明確時纔會認清形勢,接受調解。所以法院即使准備下判或者進行宣判時,也不要輕易放棄,仍要抓住裁判送達時的最後機會,再次努力進行調解,而不要簡單宣判、送達了之。近日,工農區法院行政庭就是在送達行政撤訴裁定書時仍不懈努力進行調解,巧解了一起長達一年的糾紛。一案結兩案。在行政訴訟結案送達時又化解了民事賠償訴訟,真正達到案結事了。三方當事人都非常滿意,都給主審人送來的感謝信和綿旗,這是工農區法院幾年來第一次出現矛盾各方、案件原、被告、第三人都送感謝信和綿旗的喜人景象。
工農區法院行政庭通過以上措施和務實工作,取得了顯著效果,2012年所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全部成功和解!上訴率、申訴率為0,沒有新發生一起上訪事件。切實把上級法院開展的行政審判上訴率、申訴率高、服判息訴率低問題專項治理活動落到了實處,強化行政和解機制,將和解理念貫穿於案件各個環節,多方法多渠道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糾紛,促進官司和諧,有利維護了社會穩定和本地經濟健康發展,開創了行政審判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