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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巧辦一案結兩案 三方送旗皆稱贊
2012-12-12 08:23:51 來源:東北網  作者:王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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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2日訊 近日,黑龍江省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巧解了一起行政訴訟,化解了長達一年的糾紛,通過巧辦一案,審結兩案,可喜的是,三方當事人對主審人認真負責不辭辛苦為他們各方著想,努力化解矛盾和糾紛的精神和作風所感動,都給主審人送來的感謝信和綿旗,這是工農區法院幾年來第一次出現的案件原、被告、第三人都送感謝信和綿旗的喜人景象。

 
原告李某為案件主審人送來感謝信。
 
被告王某的丈夫(左)為案件主審人送來了錦旗。
 
派出所為案件主審人送來的錦旗。

  王某與李某原本是很要好的鄰居,因小事兩家產生矛盾。2011年9月27日,兩家發生爭吵,李某的鼻子被門撞傷,李某報案,後經醫院診斷為鼻骨骨折,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八千元。派出所調查時李某稱是王某罵她時推門將她撞傷的,而王某只承認爭吵罵人,不承認推門撞傷李某,強調是李某自己撞的。爭吵時現場有李某的兩個兒子(其中一個是聾啞人),王某的丈夫。沒有外人,雙方各持一詞,最後派出所對王某處以500元的治安行政處罰。李某遂到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其醫藥費等損失。而王某對派出所做出的治安行政處罰不服,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民事案件被迫中止審結。經市政府復議維持了派出所做出的治安處罰,王某不服向工農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派出所做出的治安行政處罰。行政庭經審查受理了該案,並向派出所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但派出所卻沒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作出治安處罰的證據和依據亦沒有提交答辯狀。依照法律規定,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就可以認定派出所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沒有證據和依據,依法就可以判決撤銷該治安處罰決定,此案到此就可以非常簡單的得到審結。但因派出所未積極應訴處罰決定將被依法撤銷,這對本就缺乏直接證據的李某民事訴訟就更為不利。李某因此對派出所不作為行為非常憤怒,表示一定控告派出所不作為追究其失職的職責。主審人知道,雖然案件可以審結,但王某和李某的糾紛並沒有化解。主審人沒有簡單下判結案了事,而是思考如何化解這些糾紛和矛盾,消除重新產生的糾紛和訴訟。主審人知道這些糾紛中李某的賠償問題是焦點,只有李某賠償問題得到解決,纔能使各方矛盾和糾紛得到徹底解決。主審人將派出所不作為帶來的後果和現在李某的態度通報給派出所,派出所所長認識到後果的嚴重性,懇請主審人幫助化解,並表示做王某工作,爭取讓王某主動賠償。一個月時間過去,派出所沒有做下王某的工作,王某堅持不同意賠償。而主審人在此期間多次做李某的工作,分析案情,釋明雙方糾紛沒有旁證,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是王某所為,而現場並不排除自己兩個兒子尤其是聾啞兒子在勸架時往屋裡推母親時撞傷李某的可能。經過主審人多次明法析理勸解,李某放棄了傷殘賠償金和護理費、誤工費等要求(骨折夠十級殘,只傷殘賠償金一項就達三萬多元),只要求花費的八千元醫療費得到解決就可以了。派出所在對王某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聽說經主審人做工作李某只要求賠償醫療費八千元,立刻同意由辦案人來補償李某醫療費八千元。案件到此應當是很好的結局。可主審人知道現在的警察工作非常辛苦,因為案件瑕疵自挑腰包真的很委屈,主審人很是同情,在派出所自行撤銷對王某的治安行政處罰、王某同意並自願撤回起訴,法院裁定准許王某撤回起訴,案件審結在向當事人送達裁決書時,又和王某釋明,派出所雖然目前撤銷了對你的處罰決定,但李某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一定會要求派出所重新作出處罰,王某仍然還要重新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同時民事仍然要應訴,還要長期處在糾紛和苦惱、壓力之中;另外李某住院治療期間其患肺癌的丈夫去逝,李某把丈夫的離去亦牽怒於王某。兩家矛盾上昇。王某害怕報復也搬到親屬家居住。主審人分析案情同時亦勸導王某,李某的賠償得不到解決,心中的怨氣是無法化解的,矛盾也得不到解決,你王某也無法做到置身事外,不如借派出所撤銷治安處罰,對李某不利情況下接受調解,最終化解矛盾和糾紛,以後可以輕松安心過正常生活。王某接受了主審人的意見,同意拿出三千元賠償李某。主審人再做李某工作,李某也欣然接受,同意撤回了對王某的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這起長達一年的糾紛就在主審人高度負責,努力解決糾紛的責任心下得到了圓滿解決,行政和民事兩起訴訟都和解撤訴,真正達到案結事了。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