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8日訊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於《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的公告,規定進出口商品建立備案可追溯系統,保障市民飲食安全。
規定要求,進口食品收貨方應向其工商注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獲取備案編號,並填寫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日後,若市民在流通領域買到“問題”進口食品,可向工商部門舉報,此追溯系統可作為調查依據,查到食品的“來龍去脈”。若進口食品未取得檢驗機構許可便銷售,或者相關記錄不真實或少於2年的,有關部門將對行為者處以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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