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3日訊 2012年哈爾濱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婚姻家庭、鄰裡糾紛、勞動爭議、農村土地承包、人身損害賠償等民事案件22032件,審結買賣、借貸、破產、金融證券、知識產權等各類經濟案件18240件,依法處理爭議標的額33.7億元,盤活呆滯資金5.8億元。
商業廣場租賃官司
爭執三年一朝化解
2007年10月,北京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投資公司)和哈爾濱某商業廣場有限公司(簡稱商業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投資公司租用商業公司建築面積65314.15平方米的商業廣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在消防工程驗收、停車場改造等問題上發生爭執,因協商未果,投資公司拒付租金。商業公司以其違約為由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後,發現兩家公司均是哈市重點招商引資企業,糾紛發生三年來,始終未能解決。表面看,爭議標的額是一個多億,實際上,涉及雙方的利益達十幾個億,且案件的處理結果還牽涉240多家商戶利益。
鑒於此,市法院主要負責人認為,必須在規范執法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調解工作。經過十一輪面對面磋商、二十餘次的電話溝通,雙方基本接受了法官制定的折中方案,但在租金漲幅問題上仍互不相讓。
為突破最後屏障,合議庭將雙方請至法院,市法院主要負責人從情理、法理等方面向雙方進行了深入淺出地講析,經過連續5個多小時的調解,終於使雙方冰釋前嫌,達成了最終的調解方案。
冒用商標出售翡翠
被告被判賠償損失
大盤珠寶公司系珠寶首飾生產銷售商,擁有“嘉華”與“華”注冊商標專用權。2011年2月,大盤珠寶公司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關網站獲悉,2010年底在市工商局的現場檢查中發現林某經銷的“嘉華珠寶”翡翠產品不合格,並被公告。大盤珠寶公司認為,林某未經授權,擅自在其銷售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牟利,且其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被市工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影響原告的商譽及商標知名度,給原告造成損失,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林某在未經大盤珠寶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商標法》規定。林某銷售的使用“嘉華”標識的商品質量被指不合格,遭到多家媒體、網站的曝光,給原告造成了惡劣影響。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林某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