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2013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哈政發法字[2013]1號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13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成區內,2013年2月3日(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2013年2月24日(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2013年2月9日(農歷除夕)全天外,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地點或者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
(八)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場所;
(九)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
(十)棚戶區、柴草垛堆放地。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准的煙花爆竹。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腳”、拉炮、紙手榴彈、摔炮、擦炮、超大禮花彈和單體藥量超過30克的雙響炮等煙花爆竹。
四、在距離棚戶區50米、柴草垛30米、高層建築20米區域,距離加油站、加氣站、化工廠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100米區域,距離高壓線、變電站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20米區域,以及住宅小區樓院內,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發射的禮花彈、“二踢腳”等煙花爆竹。
五、燃放煙花應當到空曠、開闊的廣場,沿江堤岸或者各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根據各地區實際合理劃定並公布可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方便廣大群眾到可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
六、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煙花爆竹;
(二)在高層建築、構築物、樹枝、路燈杆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
(三)妨礙交通秩序。
未成年人應當由監護人看護燃放煙花爆竹。
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