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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率先實施排污許可 並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
2013-02-20 09:14:02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薛婧 王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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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2月20日訊 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20日公布實施。哈爾濱市規定,在居民居住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到環保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這一規定填補了省內排污許可的立法空白。這是記者從哈爾濱市環保部門19日召開的新聞溝通會上獲悉的。

  據悉,修訂後的《條例》適用范圍更大,由原來的『本市市區』擴大到『本市建成區和縣(市)鎮建成區』。《條例》規定,在居民居住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到環保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未領取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據介紹,新修訂的《條例》注重源頭控制。《條例》規定,開發、改造居民居住區時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將住宅樓和商業經營用房實施分開規劃建設。該項規定由此成為解決居民區內噪聲、油煙擾民的根本途徑。為了讓購房者在第一時間知道所購房屋禁止開辦哪些項目,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居住區內的其他房屋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告知購房者各種類型房屋所對應的禁止項目內容。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