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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教您看穿商家違價:虛構原價、饋贈假劣商品都是違價
2013-03-12 11:04:43 來源:生活報  作者: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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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3月12日訊 值此『3·15』來臨之際,為方便市民辨認各商家是否有違價行為,哈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將違價行為的表現形式整理為十二種,並就其中部分表現形式進行了案例解讀。市民一旦發現違價行為可諮詢轄區內的價格監管員維權。

  表現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案例解讀:消費者在某餐廳預定酒席時,預定的飲料是可口可樂,價目簿標示每瓶18元,用餐時共飲用15瓶可口可樂。結賬時,餐廳將計價單位改為每杯,按每杯18元計價,共計1800元,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二: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無從比較。

  案例解讀:某茶葉經銷商銷售綠茶,標示極品『龍井』茶,極品價格為3000元/斤。但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進調查,標示極品的『龍井』僅為普通綠茶,則上述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三: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品為假劣商品的。

  案例解讀:某月餅經銷商在銷售一款248元/盒月餅時,宣傳『買一送一』,未標明饋贈商品的品名。消費者購買這款月餅後只送了市場銷售價格為10元左右的餅乾,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四: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案例解讀:某電器銷售商刊登廣告稱某款手機僅售608元,未標示其他附加條件。當消費者購買時,又附加其他條件,則此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五: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案例解讀:某大型服裝商場在銷售某品牌服裝時,標價簽標示原價2800元,現價1800元。經調查,該款服裝從未以2800元銷售過,標示的原價只是建議零售價,則此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六: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但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案例解讀:某超市廣告上稱『10月23日至11月5日,購物滿300元憑票據加1元可換購xx牌電磁爐。』消費者在11月2日欲換購電磁爐時,被告知此活動於10月31日結束,則上述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七: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案例解讀:一消費者到某建材市場12號攤位購買木地板,12號攤位經營者稱自己的地板比其他攤位同品牌地板價格低,但經調查,35號攤位經營者的實際銷售價格更低,則上述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八:采取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案例解讀:某超市出售生鮮食品、水果等自制小包裝食品時,沒有去除包裝物的重量,屬於變相提高了食品價格,則上述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九: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表現十: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表現十一: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表現十二: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