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6日訊 日前,一起貸款糾紛案終審判決,小額貸款公司勝訴。
李平和吳丹是好友,他們於2011年4月與哈市一家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貸款公司向二人放貸115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23.4%。合同中約定將吳丹名下的松北區一處房產作為抵押物。合同中還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100%,計收罰息。』
合同中約定貸款用於李、吳二人的生意經營。2011年4月末,115萬元貸款到位。5月中旬,吳丹在和李平打過招呼的情況下將錢用於購買自家房產。不久,吳丹收到了貸款公司送達的『貸款資金違規使用通知單』,告知將按合同約定實行加罰處置。
至2011年7月,李、吳二人不僅未還加罰的利息,貸款的本金也不見歸還。貸款公司將李、吳二人告上法庭,請求清償貸款115萬元,並返還由於貸款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產生的相關利息等9萬餘元。一審法院支持了貸款公司的訴訟請求。李、吳二人提出上訴,但經哈爾濱市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