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9日訊 一對夫婦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女兒所有,如今男方後悔,欲改變離婚協議中的房屋歸屬權,卻因超過1年的起訴期限而無法實現。
2004年,劉宇與張妍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二人位於道外區的一處50平方米的房產歸到女兒曉晴的名下,曉晴與張妍生活在一起。7年的時間裡,劉宇每次想到這處房產,總覺得既然已經徹底了斷,就該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份』。於是他決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屬的內容,打算和前妻重新分割此處房產。
法官認為,劉宇的這項要求屬於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劉宇的該項訴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年限。所以法院判決駁回劉宇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