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3日訊 2日,哈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擬制定的《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廣泛征求市民意見。《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和評估、征收實施及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提出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資料圖。
1 通告後新建、擴建房不予補償
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禁止行為”中規定,在房屋征收通告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哈爾濱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具體事項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並在書面通知中載明,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2 超半數被征收人不同意須開聽證會
征求意見稿指出,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房屋征收補償的目的、法律依據;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准、計算方法;獎勵和補助標准;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企事業單位補償安置方式和其他有關事項。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征收、城鄉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和信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因舊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征收人對修改後的征收補償方案同意率低於百分之八十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3 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准當問責
關於征求補償工作,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問責:未按照規定出具審查意見的;未納入房屋征收計劃,擅自實施房屋征收的;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房屋征收計劃的;違反規定在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未按照規定選定評估機構或者房屋拆除單位的;調查登記結果不實,造成不良後果的;房屋征收可行性報告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虛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獎勵、補助、優待標准的;未按照規定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違反公開自選房號規定選取產權調換房屋的;違反規定作出補償決定的;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事項的;與被征收人惡意串通,騙取補償款的;違反規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後果的;其他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4 暴力威脅迫使搬遷將追責
征求意見稿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制假造假、騙取補償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評估機構或者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哈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議發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