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7日訊 檢察官、法官辦案不公怎麼辦,判錯案子法職人員該負什麼責任?市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監督法職人員工作程序》對此給出明確答案:由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法職人員進行監督,需要撤銷職務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撤職決定。這也意味著市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形式的新變化:由單一的案件監督轉變為案件監督與法職人員監督相結合。
就制定這一程序的原因,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作人員解釋說,目前,我市法檢兩院共有經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法職人員342人,其中市管乾部不到10%,其餘90%不必經市委組織部在內的黨內考核任免。由於監督不到位,法職人員錯判案件“成本”低,進而導致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案件多發。
該如何監督檢察官、法官辦案,《程序》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將從五個渠道了解和掌握法職人員履職情況。
通過監督積累的法職人員任職後的履職情況將作為其任免職的主要依據。稱職的,在其今後任職時無特殊情況不再單獨考察;不稱職且認為需要撤銷職務的,將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五渠道了解履職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研、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及法職人員履職問題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質詢案涉及的法職人員履職問題
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或下一級人大常委會提請監督的案件中涉及到的法職人員履職問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訴、控告、舉報
處理涉訴案件中發現的法職人員履職問題
責任編輯: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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