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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草案):從江河取水也交費
2013-04-27 09:20:4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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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7日訊 過度開采地下水、浪費水資源、不按標准排污等情況將被依法制裁。26日,《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草案)》提交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該《條例(草案)》對合理有效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進行了明確規定。

  禁止影響水工程的打井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條例(草案)》明確了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實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擅自取水最高罰10萬元

  《條例(草案)》規定,開采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區劃,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原則上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嚴禁取用地下水。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用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飼養畜禽少量取水以及為保障礦井安全、農業抗旱等臨時應急取水等情形,不需申領許可和繳納水資源費。

  擅自取水的,將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飲用水源保護區禁設排污口

  《條例(草案)》細化了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規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水功能區,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嚴格執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對水功能區的水質、水量狀況進行監測。為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