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8日訊 按照國家人社部日前發布的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意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尚未公布,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後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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