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15日訊 14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將企業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較重失信企業招投標、信貸、融資都受限制。同時,信用好的企業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評級評優、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將予以優先。
●企業失信行為分三級
企業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
一般失信行為包括:未通過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專項檢查、周期性檢驗、年審年檢等行為;未及時到各級行政機關辦理驗證、換證、備案、注銷、撤銷、變更等行為;未按各級行政機關要求實施相關標准、規范、措施等行為;被處以警告或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拖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稅款、銀行貸款、合同款等金額較少、未經各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且無主觀惡意行為等。
較重失信行為包括:企業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一般失信行為;未經行政審批或超越行政審批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被處以較大罰款數額,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在一定數額以上的行政處罰行為;拖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稅款、銀行貸款、合同款等金額較大、時間較長,且有明顯主觀惡意的行為;在申請行政審批等事項及公證和法律服務中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的行為;司法機關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發生一般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等。
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企業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較重失信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特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額巨大等重大行政處罰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哄抬物價等行為;拖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稅款、銀行貸款、合同款等數額巨大、時間較長,存在明顯主觀惡意,產生惡劣社會反響的行為;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並用於經營活動的行為;被市級以上政府和省級以上行政機關通報或曝光的行為等。
●嚴重失信企業信貸融資受限
各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查詢到企業存在失信記錄,應依各自行政職能,在對企業失信行為認定基礎上,按本辦法,對失信企業實施失信懲戒。對一般失信行為懲戒應采取以下措施:將失信企業列為日常重點監控和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不列入各類免檢、免審事項范圍;不授予或取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榮譽稱號。對較重失信行為懲戒除包含對一般失信行為采取的懲戒措施外,還應采取:在企業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政府公共服務項目活動中予以嚴格限制;在涉及信貸、擔保、融資等金融活動中予以嚴格限制。對嚴重失信行為懲戒除包含對較重失信行為采取的懲戒措施外,還可采取:對失信企業所有取得的行政許可重新審核;企業不得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財政資金補貼等政府公共服務項目活動;依最高法相關規定對失信企業高消費行為予以限制。
●主動糾正可重塑企業信用
辦法中提出,存在失信記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可按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重塑企業信用。
一般失信行為或較重失信行為中以下行為可進行信用修復:未按各級行政機關要求實施相關標准、規范、措施等行為;拖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稅款、銀行貸款、合同款等金額較少、未經各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且無主觀惡意的行為;拖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稅款、銀行貸款、合同款等金額較大、時間較長,且有明顯主觀惡意的行為;在申請行政審批及公證和法律服務中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的行為;司法機關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行為;各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信用修復的失信行為。
符合條件的失信企業,自各級行政機關作出失信懲戒處理結果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並向最初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修復並不去除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發布的真實的未過期的失信記錄。企業信用修復結果發布生效後,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該企業懲戒措施應解除。
●守信企業優先撥付相關補貼
辦法還規定,對沒有不良記錄且良好信用記錄超兩項以上的企業,可對其采取守信激勵措施:對擁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企業,各級行政機關可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評級評優、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