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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益用房悄悄被出租 街道辦私下簽合同 只要給裝修免費用兩年
2013-05-16 10:34:00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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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16日訊 “鎮江街道辦事處沒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將社區公益用房給出租了。”近日,哈市道外區迎新街附近一小區的業主王先生反映,入住近兩年,社區活動室不但沒開,還悄無聲息地變更了使用權。

  圖為小區內配套建設的社區公益用房。本報記者田苗攝

  王先生說,購房時,他們就聽說1號樓和2號樓之間的三層小樓是社區活動用房,將設圖書館、活動室等。可是近兩年時間過去了,活動室沒開放。居民們找到鎮江街道辦事處,得到的答復是:辦事處沒錢裝修,把房子暫時租出去了。

  14日上午,記者在該小區1號樓與2號樓之間找到這棟獨棟的三層小樓,一層有一半是物業。一位物業工作人員說:“樓上不是辦事處也不是社區活動室。”對於樓上到底什麼人在使用,他表示不清楚。

  對此,鎮江街道辦事處主任孫明說,那棟三層小樓確實是配套的社區公益用房,約600平方米,包括給社區提供的圖書室、閱覽室、活動室等。現在的確沒有當成社區用房,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在封閉小區裡,百姓進入辦公不便。另一方面,小樓是毛坯房,涉及社區裝修的資金問題。

  孫明說,辦事處沒裝修資金,剛好有家公司願意提供人工和材料進行裝修,條件是免費使用兩年。合同是去年10月簽的,到2014年10月到期,房子收回來將作為社區活動用房使用。

  居民代表王先生說,辦事處的答復讓他們很難接受。他認為,社區公益用房應提供給小區居民使用,街道辦事處無權改變使用權。

  對此,道外區民政局吳副局長說,道外區確實存在一些辦事處資金短缺的情況。對於鎮江街道辦事處改變社區用房用途的問題,他們將進行調查。

  法規鏈接

  《哈爾濱市社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對擅自將社區公益用房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的,由區、縣(市)政府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