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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債湊的彩禮錢離婚後被判歸還 法官:彩禮錢並非無償贈與
2013-05-27 10:46:2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許靜 連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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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27日訊 婚前男方給了女方9萬元彩禮錢,兩年後離婚時男方索要遭女方拒絕,女方稱彩禮就是白送給自己的,雙方爭執不下鬧上法庭。近日,市法院作出判決,女方返還彩禮3萬元。

  在哈打工的劉洋與趙月在一次聚會上相識,二人相談甚歡,不到一周就確立了戀愛關系,相處半月後二人決定『閃婚』。

  面對孩子們的決定,雙方父母堅決反對,但二人十分堅持,2010年12月二人登記結婚。劉洋家條件並不好,為了顧及面子,劉父四處借款為兒子湊彩禮錢。終於在結婚前按『習俗』將9萬元彩禮錢交給了女方,婚宴上這對新人沈浸在幸福中。但由於婚前相處時間太短不夠了解,婚後二人不斷吵架,感情逐漸破裂,不願再生活在一起。

  2012年劉洋到法院起訴離婚,並提出婚前自己給了趙月9萬元彩禮錢,兩年來二人生活用去2萬元,2011年劉父曾從趙月那借了25000元,現趙月應有剩下彩禮45000元。劉洋認為,婚前自己和父親為了給趙月彩禮錢借了大量外債,現在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所以提出要求趙月返還彩禮錢6萬元。趙月同意離婚但拒絕返還彩禮錢,並稱『彩禮是劉洋白送給自己的錢,根本用不著還』,雙方爭執不下,劉洋訴至法院。

  法官認為,男方向女方交付約定彩禮錢是民間習俗,並不是無償贈與行為,而本案雙方結婚時間較短,且有證據證明劉洋為給付趙月彩禮錢,借了大量外債。按照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衡量彩禮返還比例,應該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登記時間長度等因素。

  劉洋返還彩禮錢的訴求法庭予以支持,法官判令女方趙月返還3萬元。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