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民李先生向東北網投訴稱,他在松浦觀江國際購買了一套住房,2011年12月就辦理了入戶手續,2013年4月如期拿到了房產證,但土地證卻遲遲辦不下來。李先生告訴記者,他買的房子位於松浦觀江國際一期A區29號樓,自拿到房產證後就一直想辦土地證,但多次前往開發商和松北區行政服務大廳詢問,均被告知土地證辦不下來,小區內入戶的其他業主也都無法辦理土地證,粗略統計約有2000多戶。點擊了解詳情>>
律師認為,開發商與各業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有義務為業戶辦理房屋登記和土地登記手續,這是合同義務。依據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開發商應負責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是開發商未履行合同義務。開發商應根據初始登記的要求,負責提交變更申請,在手續健全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會如期辦理。
而所謂『大證』則是開發商取得土地出讓使用權的合法證明,是初始登記。房屋買賣以後要進行變更登記,將大證注銷。
針對這種情況,業戶可以向法院起訴,訴請判令開發商履行合同義務。行政管理機關也可以根據業戶的要求,敦促開發商提出申請,然後做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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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宋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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