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7月10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市民王某來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稱自己在某公司工作近4年,但該公司違反勞動法,至今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節假日加班從未支付加班費,所發工資也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因此王某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以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工作人員詢問王某後了解到,王某今年64歲,早年間辦理退休手續後,自覺身體狀況良好,決定『再就業』,於是來到該公司從事門衛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勞動報酬800元,兩名門衛每日輪班。近日,王某提出報酬太低,要求加薪,被公司拒絕。王某遂提出辭職。
在詳細了解案情後,工作人員明確告訴王某,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從退休人員拿到退休證,告別工作單位的那一天開始,即告別了『勞動者』、『職工』的法律身份。由於『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能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其訴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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