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7月12日訊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道路執法檢查行為的意見,指出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在我省管轄區域內的道路上設置各類站(卡),必須報請省政府批准,道路執法檢查人員攔截車輛時,必須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臨時工、行政執法證件被暫扣期間以及尚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道路執法檢查工作。交警協勤人員不得超越規定的權限開展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除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林業、畜牧獸醫等部門經省政府批准可以上路執法檢查以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上路,或者以上述單位名義對車輛實施攔截。發現有超限超載運輸及其他違法嫌疑的車輛,要將車輛就近引導至固定檢查站(卡)或者服務區進行處理。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堵截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等緊急公務的指令,不得在封閉式公路上定點設卡或者采取封堵公路的方式逢車必查。
道路執法檢查人員對駕駛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應當場查驗並指出違法問題,不得違法滯留駕駛人的各種證件。不得在行車道上實施檢查。不得采取危險方式強行追堵非嚴重暴力犯罪嫌疑車輛。
固定式監控、測速設備設置地點應當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並在測速點前方不少於200米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使用移動式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凡未履行上述程序或不符合上述要求設置的各種設施、設備所采集的信息,不得作為實施行政執法的依據。
意見要求,今年7月底前,各相關部門對不符合要求或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站(卡),按程序報請省政府予以取締。對未經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卡)或違法實施檢查、處罰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據有關規定,采取暫扣證件、全省通報、媒體曝光、移交紀檢監察或者檢察機關等形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