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8日訊 80歲的老人張嵐有兩子一女,老伴去世後,她一直與小兒子生活。張嵐患病後長子、次女很少來探望,還逃避支付老人的醫療費和贍養費。為了討要每月的贍養費,張嵐將他們倆告上法庭。近日,南崗區法院審理後判決長子次女向母親支付贍養費。
據介紹,張嵐的老伴5年前去世,她的個人月收入僅有1000多元。由於身患重病,張嵐的生活逐漸變得困難起來,從此她便和小兒子劉輝生活在一起。
在此後的幾年時間裡,長子劉新和次女劉婷不僅不肯掏錢贍養母親,對重病的母親也很少來探望和護理,甚至逃避支付母親的醫療費用。張嵐的生活越來越困難,而一直在照顧病母的劉輝,經濟能力不濟,也逐漸難以維持母親的生活和醫療開銷。張嵐想與長子和次女聯絡,兩人采取不接電話的方式回避。
由於生活和看病需要用錢,與兩個子女又無法聯系,張嵐無奈之下遞上訴狀,欲在法庭上討回每月200元的贍養費。面對母親的訴狀,長子劉新辯稱自己經濟條件不好,而且母親也有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所以不同意給付母親贍養費。次女劉婷也表示,自己現在無工作無收入,不同意給母親贍養費。
近日,南崗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主審法官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劉新和劉婷作為張嵐的子女,應對張嵐盡贍養義務。劉輝作為張嵐的子女,同樣也應對其盡贍養義務,張嵐雖在本案中放棄劉輝支付贍養費的請求,但劉輝應支付的贍養費不能由其兄姐負擔,故在計算劉新和劉婷應支付的贍養費數額時,將劉輝應支付份額予以扣除。
綜合本案相關事實和張嵐的收入情況、本地消費情況因素,劉新和劉婷每人每月應向張嵐支付200元贍養費。因此,法院判決劉新劉婷二人每月各向張嵐支付贍養費200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