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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律師說法』欄目第6期
2013-07-26 17:20:48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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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律師說法第6期 編輯部展示頁

  • 同團出游報價不同 資深導游:老人小孩購物少『游價』找
  •   東北網7月23日訊 在眾多反映旅游中遭遇同團不同價鬧心經歷的讀者中,一個聲音格外一針見血。他叫趙小軍(化名),曾經是旅行社一名前臺接待,在換了5家公司當了9年的導游後選擇辭職,理由是看不慣這些貓膩。他說,為拿到好的機票和酒店價格,出境游必須確保一定的人數,10人,20人的小團價格要比大團高出一倍甚至兩倍。為湊足人數,拼團不可避免,由幾家甚至十幾家旅行社的客人拼湊成一個團並不稀奇。做批發的旅行社給出底價,代理的旅行社加上自己的利潤招攬游客,自然就會產生『同團同質不同價』的現象。點擊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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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律師: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李景榮律師   

    律師聯系方式:13359993631

      

         旅游合同不是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法律適用和具體規則的規范很復雜。根據旅游合同是復合合同的特點,必須針對旅游者與旅游承辦者發生的爭議的性質,確定如何適用法律保護。


  •      旅行社出游同團不同價,其實質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與法律保護問題,以下僅從旅游者的自我保護角度,談膚淺建議。


  •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接受服務,權益受消法保護。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第九條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享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      《旅行社條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      旅行社價格不同,包括報團時間影響價格、老人小孩加價、拼團游價格變化等問題的解決和消除,其關鍵是要使旅游者處在完全知悉其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下,在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自主、自願的決定是否接受其旅游服務,是否簽訂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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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案例,為了很好的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其遭受不必要傷害,旅游者一定要簽訂好旅游合同,明確約定各項服務內容,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權,按照旅游發生的時間、過程,要求旅行社對旅游事項作出明確、清晰的解釋和說明,在完全知情、平等的基礎上,再行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簽訂合同中,一定要保證內容完整、用詞准確、內容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要清晰明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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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合同規定了旅行社與旅游者的權利義務,是衡量旅游產品是否合格,服務質量是否達標的主要標准,更是處理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糾紛的法律依據。所以,旅游者要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充分了解旅行社的旅游資質和信用的前提下,一定要抓住旅游合同的簽訂技巧和方法這條主線,切實保證加入旅游的決定是在自己完全知情、平等、公平的條件下作出的,否則,就不要輕易加入這一旅游的行列。

       

  •   『律師說法』欄目是東北網聯合省內多家律師事務所重點推出的普法欄目。該欄目通過『一事一評』的模式,以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優秀資深律師為主筆說法,對我省近期發生的熱點新聞事件進行法律分析,普及法律知識,傳播維權意識。
      東北網希望通過與我省律師業界的合作,擴大嘉賓選擇范圍,規范上線行為,共同努力,使欄目成為『普及法律常識、展示律師形象的平臺』。『律師說法』欄目同時對外公布說法律師的聯系方式,方便群眾諮詢。

  •   本期主編:宋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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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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