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松雷超市保安『身體阻擋』70歲老太致其摔地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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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7月31日訊 7月29日,哈爾濱市一70歲老人在哈爾濱松雷和平商廈地下超市購物後,因超市系統癱瘓,老人付款後著急回家。在超市門口遭到保安『身體碰撞』,老太摔倒在地共4次,在醫院接受治療。為此,松雷超市只回應稱保安並沒有阻攔老人回家。點擊了解詳情>>
- 松雷超市系統癱瘓戾氣何以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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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很多人都會感到納悶,老人未持購物小票,純屬事出有因,責任完全在超市一方,即使非得持票據方向離開,也應當耐心做出解釋,說服消費者等待片刻,老人家也未必不可以做出妥協讓步;即便懷疑老人有什麼違反店規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嫌疑,也不妨通過報警來處置,誰給了超市保安『身體執法』的權利?點擊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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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律師: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李景榮律師
律師聯系方式:13359993631案例中老人家在商場購物消費,是典型的消費者。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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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購物後對等支付了應付款項,所購之物所有權已歸屬老人家。及時向消費者支付購物票據,是經營者的合同附隨義務。超市系統癱瘓,致使結算票據不能及時給付,其實質是經營者(超市)遲延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違約行為,超市應對因遲延給付結算票據而受到影響的消費者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甚至要對超時等候的消費者承擔所延誤時間的賠償。在這樣的事件中,只要消費者如實支付購物對價,就沒有任何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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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上分析,即時清結的購、銷合同,應在物之所有權與價款所有權同時轉移時終結。本案的老人家,付款而取得物權後,超市必須支付的結算票據,只是供老人家查對所收款項是否合理和其後主張權利的依據,絕不能成為經營者重復審查消費者的權利依據。老人家付款而不索取結算票據,是對權利的處置行為,(而這種放棄,其根源還是超市的違約不能支付)絕不能轉而成為超市的權利。超市的保安人員無權因其自身的系統癱瘓不能支付票據而阻止已付款的老人家離開,更不能對其實施人身侵犯,尤其是一位已達70歲高齡的老人家。這於情、於理、於法、於社會公德都是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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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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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名保安對老人家『身體碰撞『阻撓其離開,致其4次摔倒在地並受傷。是對老人家的侮辱行為(認為購貨不付貨款),是對老人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身體健康權利的嚴重侵犯。老人家可以依法向松雷超市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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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喚醒消費者:要清醒、及時、依法維權。更警醒經營者:眾怒不能犯、法律不可違,一定要依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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