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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休假時被解聘 仲裁:患特殊疾病不得解聘
2013-08-12 10:30:3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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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2日訊 李先生在崗期間得了精神病,休假期間被單位解聘。近日,經勞動人事仲裁部門調解,公司撤銷了對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支付他病假工資。

  2010年5月,李先生到哈市某股份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3年期限的合同。去年12月末,李先生被確診為精神病,隨後在家休病假。今年4月中旬,公司向李先生郵寄了一封解聘書,理由是李先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7月初,公司辦理了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後將李先生社會統籌保險封存,並停發他的工資。

  法律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醫療期。李先生有醫院出具的精神病診斷書,醫療期應為24個月。他僅休病假7個月就被解除了勞動合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此外,勞動者患病或負傷期間,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李先生患有精神病,依法可以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這是勞動者的權利。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