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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情男』把百萬遺產給『小三』 原配不執行丈夫遺囑
2013-08-28 08:45:14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張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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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28日訊 張東在哈爾濱經商,經過多年打拼,身家已過千萬。他與妻子李艷結婚多年,但一直沒有子女。因此,夫妻兩人感情一直不合,雖然有夫妻之名,但長期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上也是各自有各自的圈子。十多年前,張東認識了來哈爾濱打工的劉英,兩人一見鍾情,雖然劉英知道張東是有婦之夫,但仍抵擋不住張東的追求,最後與張東交往成了“小三”。從此,張東便在外面租了一處房子,兩人像夫妻一樣在一起居住,這樣持續了10年。

  2005年,張東患上了癌癥住院治療。在此期間,劉英一直陪在張東身邊,送飯送藥,無微不至地照顧他。張東心存感激,臨終前,他以公證的方式立下遺囑,將他與妻子共有的1000萬元存款中一半存於妻子名下,而自己可分配一半中的100萬元留給劉英。2006年初,張東因病去世,劉英手持遺囑向張東的妻子李艷要求交付100萬元,但是得到了拒絕,“你一個‘小三’還好意思找我要錢?”因此,劉英一紙訴狀將李艷告上了法院。

  這筆錢究竟該不該留給“小三”?張東的遺囑是否有效?

  20日,哈市司法局會議室,來自冰城各家律師事務所的名律師們上演了一場激烈的脣槍舌劍。這是由哈市律師協會主辦的首屆律師辯論大賽復賽。比賽中,對陣雙方由哈市各知名律師事務所及各區律師事務所抽調精英力量組成的律師聯隊,共16家律師代表隊參賽。評委包括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法官、檢察官。哈市律師協會會長孟繁旭及來自哈市100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親臨現場,觀看這場“‘小三’該怎麼辦?”的辯論賽。

  焦點1 應遵循《繼承法》還是《婚姻法》?

  孟繁旭律師事務所的王洋律師認為,當“小三”公然PK發妻時,肯定是眾人會一呼百應的聲援發妻;但本案就是這樣一道情與法交織的難題,這個看似為“小三”的糾紛,究其實質卻關乎民事主體的私權與自由!作為法律人,我們必須理性的審視本案,我方認為,張東的遺贈行為有效!第一,公民依法享有財產處分權。首先,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應該先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產。另外,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可將個人財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從這兩個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張東有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他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贈予除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劉英。另外,“小三”沒有被排除在法律之外。與張東相處的日子裡,劉英是否為深陷感情漩渦的愛情聖斗士,與本案無關。因法律對受遺贈人,沒有資格要求,沒有身份限定,並未排除“小三”。故劉英有權接受遺贈。

  對此,哈市南崗區思普瑞律師事務所反駁:“遺贈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但並非意味著遺贈行為可以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則。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違反者其行為無效。本案張東與李艷是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道德角度,還是從《婚姻法》的規定來講,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張東與劉英無視道德、漠視法律、長期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二條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

  哈市道裡德治律師事務所代表隊也表示,死生契闊、與子成悅;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婚姻包含的不僅僅是愛,還有忠誠。在這個案例中,張東基於婚外情,立下遺囑、給“小三”百萬元的遺贈,這不是單純的財產處分,而是對婚姻關系的挑釁、對倫理道德的踐踏、對公序良俗的違背。因此,我方認為張東的遺贈行為無效。

  焦點2 是否置當事人張東的“私權”於不顧?

  王洋律師在模擬庭審中說:“在私權法的廣袤星空中,私權自治猶如那最耀眼的一顆恆星;它展示著人性之美,理性之光,故而意思自治已經成為當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我不能決定,此生可以擁有多少財富,但我可以決定有限的財產如何分配。我的財產我做主,這就是意思自治!”

  民法是私法,因此在民法中,意思自治是很重要的原則。意思自治即公民可以自由的表達自己的內心真實意思,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都應該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在本案中,張東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贈予劉英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意思表示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王洋律師說:“難以想像,如果死去的張東知道自己的臨終遺言被質疑,他會不會將幽怨的目光投向反方呢?”

  對此,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張貴宏律師表示:反方放肆的生活,不是自由的生活!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的行為中獲得利益!今天已經出現了一個張東,難道你們還希望出現千千萬萬個包“小三”的張東嗎?更為可怕的是,如果出現了千千萬萬個爭當“小三”的劉英,我們的社會秩序將會是什麼狀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將受到嚴重的挑戰。出現這種惡果,是法制的失敗,社會的倒退。本案中張東與劉英同居長達10年之久,而張東遺囑中所贈的財產卻存在李艷的名下,難道用李艷辛苦積攢的積蓄為張東的情債埋單嗎?如果認定遺贈行為有效,就會導致一個李艷倒下去,千千萬萬個劉英衝上來。請問對方辯友這是法律追求的目的嗎?請求對方辯友不要沈溺於法條主義,欲海無涯,回頭是岸。

  焦點3 同居與財產遺贈是否是因果關系?

  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的張貴宏在庭審中表示,張東和劉英長期公開同居與張東將財產遺贈給劉英是存在因果關系的兩個行為。沒有同居的因,就不會有遺贈的果。張東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因此,張東的遺贈行為無效。如有雷同,不屬偶然。瀘州二奶案與本案有驚人相似,該案的判決結果也印證了我方的觀點,贏得了公眾的掌聲,引起了社會的共鳴。在庭審中,他高聲說:“小三誠可貴,原配價更高,若為秩序故,二者皆可拋!”引起了現場一片掌聲。

  對此,正方海天慶城律師所韓強律師說,張、劉二人是在張東夫妻二人婚後感情十年不合,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的這一特定的前提下,纔走在一起。而且我們在辯題中也看不到有關於張、劉二人之間存在以感情來做交易,換取金錢和財物的事實。相反我們看到的是,在張東病入膏肓,生命處於彌留之際,劉英一直在旁守護,無怨無悔,對其精心照料,不是張東的發妻,反而恰恰是反方口誅筆伐的“劉英”。當然,即使夫妻感情再不合,也不能成為張東堂而皇之與她進行同居生活的理由。但請大家注意,張東處分的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他應得、應分的那份“遺產”。其次,在本案中也不是存在張東是為了回報劉英與他同居十年,而將巨額財產作為同居的代價回饋劉英。相反,辯題表述的是張劉二人共同生活十年,相互扶住,尤其是在張東生命彌留之際,劉英給予了大量的照料,他們不是夫妻勝似夫妻,所以我們也不能妄自推斷,強行加入其他因素改變辯題內容,迎合自辯觀點。

  同時,我方再次重申,夫妻之間應恪守彼此忠實義務。像張東這種沒有離婚就公然與她同居生活是不對的,不合法的,不可取的。我們質疑、批評、甚至譴責張東,他既不能給發妻以恩愛,又不能解除婚姻關系給夫妻彼此以自由,甚至不能給劉英以合法的名分。他在處理婚姻、情感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即使他死了,也仍然不能使他擺脫愧對兩個女人的道德枷鎖。但我們要說,即便男方有責任,有過錯,甚至我們說他有罪,但這並不影響他自由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就像是我們常說的,即便他是個殺人犯、是個死刑犯、是個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終身的人,他也享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我方堅持認為,張東的遺贈處分行為是“有效的”。

  正、反雙方激烈的辯論結束了。王洋律師告訴記者,其實他與對面的辯友都是平時生活中的好朋友,在大賽上“過招”,一方面是對法律的尊重,其次,要通過辯論提昇各自的業務水平,維護正義。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