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30日訊 (記者 張強)哈爾濱市民於女士向東北網反映,她在哈爾濱市大橋外語學校任教,因事辭職學校卻拒付工資。針對此事,學校負責人承認欠薪,但堅稱找不到老師交接於女士就不能離職,工資也不會兌現。

哈爾濱市大橋外語學校。東北網記者 張強 攝
據於女士講,她與哈爾濱市大橋外語學校在2012年3月16日簽訂了兩年勞動合同,負責教英語科目。並按照學校要求,簽訂了一份“懷孕賠償”不平等協議,即《勞動合同變更書》,內容是在合同期內如因懷孕而造成不能工作到合同期滿,要對學校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為其所帶班級學員流失的所有學費。
“因年紀大了,我想要孩子,但想到曾簽訂‘懷孕賠償’協議,為了避免日後出現糾紛,我就准備辭職了。”於女士說。據了解,她在今年4月中旬向校長遞出辭職信,一個月後,校長稱無合適教師交接,商量讓她改為兼職教學。“考慮到得為這些孩子負責,為了不影響教學,我就同意了兼職,但同時也表明了態度,就是學校盡快找老師,找到後我就交接辭職,不能一直拖下去。”
於女士說:“8月25日17時,校長找到我,挑了很多毛病,並且告訴我自26日起不用來上班了,工資也沒有。我在這個學校工作一年多時間,一直得到學校和學生的認可。校長看我要辭職,就突然說我不好,就是為了不給我工資。事後校長說讓我隨便去告。”據於女士統計,學校共計欠了她兩個月工資,大約7000多元錢。於女士還透露,學校員工的流動量大,一些教師離職後學校都以各種理由拖欠了工資。還有一些教師沒有《教師資格證》就從事教課工作。
哈爾濱市大橋外語學校與教師簽訂的合同。東北網記者 張強 攝
29日,記者來到哈爾濱市大橋外語學校。學校宣校長承認欠於老師兩個月工資,“我們都說好了,等我找到老師後,於老師再離職,沒有交接不能離職。”當記者詢問“《辭職報告》早已交到學校,如果一直找不到老師,於老師能否離職”時,宣校長稱:“那肯定不能離職,工資也不能給。”對於於女士反映的《勞動合同變更書》,宣校長承認校方確實曾與其簽訂過。
針對此事,中國法學會會員、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積英認為,該校的做法是錯誤的,於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學校同意,同時學校需支付未付工資。
律師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勞動部)辦公廳早在1995年《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就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