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1日訊 男子劉某趁朋友外出時,將其銀行卡盜走,取現17000元。近日,興安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劉某在興安區內馮某的住處,趁馮某外出不在家,用馮某放在家中的鑰匙,將馮某家中的抽屜打開,並將銀行卡盜走。後分別於5月18日和6月3日在太康縣建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取走現金共計17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盜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於被告人劉某犯罪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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