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日訊 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市將修改城市綠化條例,日前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與現行條例相比,在義務植樹、移植、保護等方面都有新變化。對在綠地內挖坑取土、焚燒物品、野餐、燒烤的行為,責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捐資認養取代綠化費
現行的《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是從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六條規定,11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11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18周歲以上有義務植樹法定義務的公民,因特殊情況按照本條一款規定承擔義務植樹有困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費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綠化。
修改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取消了以上條款,代之以捐資認養,即: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捐資、認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享有城市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本地樹種優先“上崗”
植物材料選擇是新條例擬增加的內容之一: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優先選用本地鄉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樣性,形成合理的種植結構。栽植應用本省沒有自然分布的植物種類和胸徑在十五公分以上喬木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先期進行可行性技術論證,控制栽植數量。
對於各種形式城市綠化,要求城市綠化應當堅持實行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擴大綠化空間。
城市綠地內鋪裝道路、廣場和有行道樹的人行道等,應當使用透水透氣材料。
移植樹超50株要報批
關於樹木移植的具體內容上,規定禁止擅自移植樹木。
因城市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樹木所在地的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移植。同一工程需要移植或者砍伐喬木超過五十株的,由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樹木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樹木移植技術規程進行移植。
經批准移植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成活保證金。補栽、移植成活的,退還保證金;未成活的,以保證金抵作栽植費用。
(一)踐踏草坪、攀折花木、刻扒樹皮、挖掘樹根、晾曬物品、拴繩掛物。
(二)在綠地內飼養家禽、遛放寵物、種植農作物。
(三)在綠地內挖坑取土、焚燒物品、野餐、燒烤。
(四)在綠地內或者樹池傾倒和堆放垃圾、冰雪等影響植物生長的物質。
(五)在綠地內或者依托樹木設置廣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損壞雕塑、小品、圍欄、擋牆等園林設施。
(七)其他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