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餐飲業一樣,銀行、電信業務同樣涉及千家萬戶,與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這兩個行業中存在的諸多『霸王條款』也是消費者多年來的投訴熱點。
10月21日,記者從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了解到,前三季度,在服務行業中,電信業的諮詢、申訴量達500餘起,位居第二位;銀行業的諮詢、申訴量為50起左右,呈逐年遞增趨勢。
銀行卡賬戶管理費被提前扣收、卡片消磁需交換卡手續費、通訊公司在用戶未回復同意的情況下開通收費項目、暫停寬帶服務需加收業務暫停費……近年來,銀行業、電信業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備受消費者詬病。
對此,市工商局網絡合同科工作人員從10月初開始,對全市銀行和電信行業合同格式條款進行摸查,並要求相關企業自查自改。11月1日起,將集中查處一批『霸王條款』,重點整治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三類違法行為。
到底什麼樣子的條款涉嫌違規呢?10月21日,本報邀請市工商局網絡合同科科長張軍,結合案例對不公平條款進行了分析。
銀行業賬戶管理費被提前扣收
案例:去年1月份,市民張先生的單位要求換行辦理工資卡,於是他拿著原卡到銀行進行銷戶,但銷戶時發現,卡裡少了10多元錢。經詢問得知,銀行將賬戶管理費提前扣收了,並且不會給張先生退還該費用。
某銀行條款:本卡按持卡年度(自辦卡月起每滿12個月為一個持卡年度)預收賬戶管理費。第一年度賬戶管理費在開卡時由甲方直接交納,以後年度賬戶管理費每年從甲方賬戶自動預先扣收。銷戶時,已收取的賬戶管理費不再退還。
分析:該條款涉嫌兩種違規行為,『從賬戶預先扣款』涉嫌排除了持卡人的選擇權,同時『已收取的賬戶管理費不再退還』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
信用卡超期限未全額還款仍按全額計息
案例:今年3月,孟女士用信用卡在網上購買了一些商品,共花了1000多元,期間還了一部分錢,但由於出差原因,忘記了償還剩餘部分,結果還款期限過了。當孟女士到銀行還款時發現,利息卻比原來增多了。
某銀行條款:消費者使用信用卡超期限未全額還款,銀行仍按全額計息。
分析:信用卡在規定還款期限內沒有全額還款,應以未還款額部分計息。銀行這種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辦理換卡業務需交手續費
案例:2012年7月,姜先生的銀行卡由於某種原因消磁了,在到銀行補卡時,對方要求他交納10元換卡手續費。雖然錢不多,但姜先生認為銀行應該免費充磁,不應該收取這筆費用。
某行借記卡領用協議:甲方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乙方指定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並交納換卡手續費。
分析:此條款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身責任。若因卡片本身質量原因或其他銀行方面原因造成卡片無法使用的,銀行應當免費換卡,對持卡人造成損失的,可能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電信業暫停寬帶需加收業務暫停費
案例:2012年2月,王先生在我市一家電信企業辦理了寬帶業務,但由於租住的房子到期,准備暫停寬帶業務,但業務人員卻告知需要交納業務暫停費,王先生對此十分氣憤。
某電信服務合同:本公司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暫停寬帶接入服務,需收取業務暫停費用。對於暫停服務後60日內仍未交納費用的,有權終止提供寬帶接入服務,並有權按照客戶所欠費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算)。
分析:收取業務暫停費用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35條並沒有相關規定,在消費者違約情況下同時收取業務暫停費和違約金,此行為涉嫌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不回短信視為同意預訂服務
案例:今年4月,市民孔女士接到一條短信:可以免費接收一個月的天氣預報。孔女士沒有理會這條信息,但過了幾天,她的手機每天都會收到一條天氣預報信息,並且沒有告訴她如何退訂。
某電信企業內部條款:以短信方式給予用戶一定期限免費接收信息服務,到期後用戶不回復短信,即視為同意預訂。
分析:用戶申請包月類、訂閱類信息服務業務(包括短信、彩信等)時,電信企業應當事先請求用戶確認,未經用戶確認反饋的視為預訂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戶收費。給用戶發送的請求確認信息中,必須包括信息服務企業的名稱、具體業務名稱、資費標准、退訂方式等信息。通訊公司在用戶未回復同意的情況下,開通收費項目,違反了當事人自願訂立合同的原則,此行為涉嫌排除消費者選擇權利。
充值卡有效期滿不退費
案例:去年,陳女士在一家通訊企業購買兩張100元錢的手機充值卡,當年只用了一張,再想用另一張時,發現不能用了,因為充值卡有效期已過。陳女士認為,卡裡是自己的錢,應該隨時能用。
某通訊公司條款:對各種預付費的充值卡設置有效期,有效期滿後,預付卡內的餘額不再退還,用戶須繼續充值,激活使用卡內餘額。
點評:預付費充值卡是用戶預先將費用支付給經營者、按通話時長消費的商業卡。充值卡超出有效期,經營者可以拒絕提供服務,但應當向用戶返還卡內費用。此行為,既違反了合同當事人公平交易的原則,又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據了解,『自我改正』階段過後,對於某些存在『霸王條款』且拒不整改的企業,將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
張軍說,專項整治行動將持續到明年2月底。在此期間,消費者一旦碰到兩個行業內的『霸王條款』,可隨時撥打12315熱線或6367944舉報電話進行投訴。希望通過社會輿論等多方面因素,促使企業守法經營。本報記者姜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