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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費者協會解讀新消法:『7天後悔權』含雙休日
2013-10-31 09:22:34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張爽 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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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31日訊 明年3月15日,經修改通過的新消法將正式施行。“外包裝都拆了,商品還能退嗎?”“‘7天後悔權’裡算不算周末?”“在洗滌過程中造成拉鏈、扣子損壞,不在乾洗店賠償范圍內”“本游泳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此卡”這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大堂告示又將何去何從?未來消費者應該怎樣利用新消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昨日,省消協根據中消協關於新消法的宣傳材料,解讀新消法中的相關細節。

  A

  消費者疑問:

  包裝拆了、衣服剪了吊牌,商品還能無理由退貨嗎?

  商品拆封照退不誤

  新消法賦予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貨的“後悔權”,除規定有不宜無理由退貨的四大類商品外,在退貨前新法還規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部分消費者提出疑問,網購商品到貨後,一般都會拆掉包裝查看商品有無損壞,如果商品是服裝,有時還會剪掉吊牌,這樣的商品還能無理由退貨嗎?

  省消協表示,退貨的商品指的是商品本身,商品本身沒有產生毀損,就可以無理由退貨。對於商品的包裝等,由於需要驗看、試用,允許拆封。包裝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相背的。

  B

  消費者疑問:

  消費者權益受損,作為第三方的網絡交易平臺,如果提供了賣家信息,就可以推掉責任嗎?

  網絡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新消法專門對像淘寶、天貓這樣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做了一個規定: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可以向賣家要求賠償,而作為第三方的網絡交易平臺,如果不能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則要先行賠償。網購平臺提供了這些賣家信息,就可以推掉責任嗎?

  省消協表示,新消法規定,網購平臺明知道電商利用平臺賣殘次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下,未去制止的,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網購平臺除了要告知消費者賣家的真實信息外,還要建立賠償機制、保證消費者支付安全等。所以消費者找到網購平臺,網購平臺應協助調解。

  C

  消費者疑問:

  規定中的“七天”是否為七個工作日?

  “7天”指自然日非工作日

  新消法提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那麼,規定中提到的“七天”是否為七個工作日?

  省消協表示,無理由退貨的期限是7天,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節假日、周末,不是辦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曾對媒體表示,民法的規則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計算到7天的時候,終止日為法定節假日時,向後再延長一天,如遇到國慶、春節7天長假時,消費者可以用這一天的時間退貨。

  D

  消費者疑問:

  新消法中,商品的三包期限從什麼時間算起?

  三包從商品交付日算起

  消費者林先生購買了一臺液晶電視,付款後商家為其開具了發票。商家在提貨驗貨時發現,液晶電視邊緣有被碰痕跡,林先生要求現場換貨,但商家稱該型號電視暫時缺貨,並承諾3天內為林先生送貨。付款第3天商家如約送貨上門,林先生在電視到貨第6天時發現電視屏幕有故障,要求商家退貨,商家稱林先生購買電視並開具發票已過了9日,並以過了7天退貨期為由,拒絕退貨。

  省消協表示,新消法明確三包期限的起始時間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據悉,過去三包起算時間是按開具發票時計算,但是有的商品從開具發票到貨物交驗、安裝、調試完畢一般都會有將近一周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將這段時間也納入三包期限,實際上是間接縮短了三包期限,有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  

  消費者疑問:

  如果商家限制了消費權利,消費者怎麼辦?

  “霸王條款”再也行不通

  消費者小張將自己的呢子大衣送到洗衣店乾洗,當取衣服時發現,大衣上的一個裝飾品被洗壞了,小張要求乾洗店賠償。乾洗店老板指著店內的“顧客須知”稱,“須知”已經告知,在洗滌過程中造成拉鏈、扣子及裝飾物、裝飾品損壞,不在公司賠償范圍,拒絕對小張進行賠償,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省消協表示,新消法中對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情形進行了相關規定,要求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F

  消費者疑問:

  是不是商品有了嚴重缺陷纔能召回?

  商品有缺陷就要召回

  消費者范先生購買了一輛轎車,在行駛不到5000公裡時,經常聽到汽車棚頂皮門玻璃發出響聲,之後,轎車出現了輕微擺尾現象;在行駛了一萬公裡後,只要車速每小時超過40公裡,就出現嚴重的上下擺動。范先生找到專賣店,專賣店表示這是這款轎車的通病,以不是嚴重的問題拒絕向總部提出召回的請求。

  省消協表示,原消法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向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新消法刪除了“嚴重”這一限制詞,明確只要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措施,同時,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