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東北網11月5日訊 因駕駛技術欠佳,市民白女士去年參加駕考“科目二”的考試時,兩次考試,兩次肇事。由於各方對於事故責任的觀點不一致,賠償至今未到位。而白女士的身份證因此被留置在考試場,至今已有一年。
11月1日,市民白女士來到本報編輯部,反映身份證被“扣”的問題。白女士告訴記者,2012年9月,她在參加駕考“科目二”的考試時,由於操作不當,把車開到了路牙石上面,車體發生損壞。隨後的一次考試中,她在駕車時又追尾另外一輛考試車。事發後,駕校方面表示白女士須負全責,並要求其賠償560元錢。但是,在交付了560元錢之後,白女士並未取回自己的身份證。
過了一段時間,駕校方面又通知白女士,要求其再交1500元錢,纔能取回證件。於是,白女士投訴至本報。白女士認為,肇事時,她並未取得駕駛證,不是一名具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此,雖然肇事,她並不應該像正常的駕駛人一樣,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考官或者教練都有責任吧?”此外,白女士對於自己身份證一直被留置也不能接受。
就白女士身份證被“扣”一事,白女士報名學習的雪城駕校方面表示,身份證是考試場扣的。既然白女士肇事,造成了車輛的損失,就應該賠償。
而考試場方面負責人高主任表示,他們並未主動扣留身份證。高主任解釋說,9月18日白女士第一次肇事後,由於找不到本人,身份證便留在了考試場。考試場方面找到雪城駕校,駕校表示讓學員負責,但是,賠償事宜一直也未處理。後來,白女士來要身份證,稱銀行卡丟失,要補辦。考試場便將身份證還給了白女士。隨後,白女士第二次約考的時候,又追尾另外一輛考試車,身份證便又留在了考試場。
對於考試中肇事,高主任表示,哪個駕校考試,就應該由哪個駕校負責。
既然是駕校負責,那麼,白女士是否可以取回自己的身份證呢?對此,高主任表示:“她要給我打條纔可以取回。因為駕校來電話說,沒有經過駕校同意,不能把這個證件給她。”
記者了解到,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第十六條則規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