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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電梯安全責任可"追溯" 出事故優先賠付老百姓
2013-11-06 08:20:16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溫婧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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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6日訊 據介紹,與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不同,新法明確了電梯的安全責任。過去電梯制造廠家對電梯的安全承擔無限責任,新法實施後,電梯廠家只需承擔生產環節的安全責任,使用環節的責任由使用管理單位來承擔。

  根據《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電梯一旦出現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業公司,如果涉及到電梯制造等問題,則由物業公司再跟其他單位協調。

  5日,記者從省質監局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新法確立了特種設備可追溯制度,並明確電梯安全責任。明年起,電梯出事故涉及繳納罰款及民事賠償的,將優先賠付老百姓。

  “錢不夠”時,須先行賠付消費者

  《安全法》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這份檔案相當於讓電梯有了“戶口”,每部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一直到報廢,每個環節都要做記錄,如果發生故障,可直接追溯到源頭。

  這份安全技術檔案包括電梯出廠時隨附的設計文件、產品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也包括電梯安裝、改造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此外,電梯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也須包括在內。

  另外,新法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體現了民事優先的原則,電梯等特種設備在發生事故後,責任單位在上繳處罰金與賠償百姓傷亡時,面對資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時候,新法規定責任單位要首先考慮老百姓,先行賠付消費者。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