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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低保審核審批程序變兩級 與經辦人沾親單獨備案
2013-11-08 08:54:5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於勇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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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8日訊 日前出臺的《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簡化了哈爾濱市低保審核審批程序。哈爾濱市低保審核審批程序已從原來的社區(村)、街道(鄉鎮)、區(縣)級民政部門三級審批改為街道(鄉鎮)、區(縣)級民政部門兩級審批,在街道(鄉鎮)設立社會救助“一站式”服務窗口。《暫行辦法》已於近日開始實施。

  低保對象:

  三個認定條件缺一不可

  《暫行辦法》增加低保家庭財產認定條件。《暫行辦法》明確,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申請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中型及以上農機具;房屋;債權;其他財產。

  申報內容:

  增加家庭收入和財產申報

  《暫行辦法》增加“低保家庭收入和財產申報”一項。《辦法》明確,申請家庭除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外,還要提交家庭成員及贍撫(扶)養人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及財產情況,承諾提供的材料真實准確,無虛假,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對涉及與申請低保待遇相關的家庭及成員的戶籍、收入、財產、就業狀況以及與家庭成員有贍、撫(扶)養關系人員的收入情況,委托相關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構進行核查。申請家庭在申請低保時,如利用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明等方式未如實提供家庭戶籍、收入、財產狀況的,經核實後,一年內申請不予受理。

  登記要求:

  與經辦人沾親單獨登記備案

  對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指涉及具體辦理低保受理、審核、審批等事項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的申請,《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要單獨登記備案。對登記備案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申請應全部入戶調查。不得將不經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或個人直接納入低保范圍。

  報告制度:

  低保家庭定期報告財產變化

  《暫行辦法》明確,低保家庭按家庭類別要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變化情況。

  其中,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的A類家庭,每年報告一次,如有變化隨時報告;家庭為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B類家庭,每半年報告一次,如有變化隨時報告;家庭為家庭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C類家庭,每季度報告一次,如有變化隨時報告。

  窗口受理:

  鄉鎮街道設專人受理申請

  低保受理由原來的村(社區)受理改為現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窗口受理。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了低保公開受理服務窗口,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接收和受理低保申請。同時,對不能親自前來申請的家庭,社區服務工作站提供申請代理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申請家庭做到100%的入戶調查。

  核對機制:

  五種情況不能享受低保

  《暫行辦法》明確,申請低保的家庭,要接受相關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目前,哈爾濱市已建立了政府相關部門信息核查共享機制,對申請家庭的養老金領取及繳納、公積金繳納、失業金、住房、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車輛、出租車營運等14項內容進行核對。核對家庭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人均超過當地20個月低保標准的、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或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積的、農村居民申請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和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外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家庭成員名下有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和中型以上農機具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民主評議:

  規范低保程序有效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評議確認。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工作站工作人員、村(居)黨支部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評議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實行備案制度。民主評議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主持,通過宣講政策、介紹情況、現場評議、形成結論、簽字確認等程序,完成對申請家庭的評議工作,有效增強社會監督力度。

責任編輯:呂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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