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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冰溜子砸傷人 物業未提供『無過錯』證據被判賠一萬六
2013-11-30 08:03:5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汪溪 王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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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30日訊 樓頂冰溜掉落將途經居民砸暈,日前道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應承擔責任,賠償受傷居民醫療費及護理費等約1.6萬元。

  天降冰溜砸暈人

  王成江(化名)家住道裡區陽光頤養花園小區,今年3月26日10時許,他和妻子回家途中行至小區9號樓5單元時,被樓頂墜落的冰溜砸傷頭部,當時就意識不清昏倒在地。

  事發後,王成江被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送到省武警總隊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王成江為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額骨線性骨折、右額顳硬膜外血腫、右額部頭皮挫傷,共住院22天,花費醫療費9938.35元。住院期間由妻子護理。

  物業拒賠成被告

  事發後,陽光頤養花園小區物業去醫院看望了王成江幾次,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但拒不賠償。王成江一怒之下將物業訴至道裡區法院,要求物業賠償醫療費9938.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誤工費3000元、護理費3000元,合計17038.35元。

  法官詳解該咋賠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的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在本案中,王成江被小區樓房上墜落的冰溜砸傷,小區物業作為管理人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所以對王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王主張的9938.35元醫療費物業應予賠付。因物業此前已墊付1000元,因此應當從實際支出中扣除。

  關於誤工費、護理費各3000元,王主張按一個月計算,其住院時間22天,並按醫囑要求進行適當休養,故請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王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有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由物業賠償王成江醫療費8938.35元、誤工費3000元、護理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1100元,共計1603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