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陽金碧塘公司提供的隋文森出具的收條。
原標題:一法官被指將法院罰款存入其個人賬戶
東北網12月21日訊 看著手中的收條,林蓉很詫異,法院的罰款為什麼是存入法官的個人賬戶?
近日,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七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該院執行局法官隋文森被指把對協助執行單位的罰款存入其個人賬戶。
林蓉是沈陽金碧塘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碧塘公司”)的出納,她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了一張“收條”,收條上印有名為“隋文森”的居民身份證正反面,下面是一張卡號為4580624478305375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片左下角印有“SUI WEN SEN”的拼音字樣。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銀行卡右側,還有一份手寫的“收條”,內容為“收到金碧塘公司人民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正。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隋文森”,落款日期為“6月25日”。
金碧塘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尤安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3年6月19日,七臺河中院執行局工作人員來到金碧塘公司,要求提供開業以來的所有賬目等有關材料。
尤安生說,由於當時財務人員外出,且因事關重大須向領導匯報,工作人員曾向執行人員提出請求,可否在第二天上午8點30分前提供所有材料。“但對方說,我們這是不配合執法。”尤安生說,七臺河中院執行局工作人員當即以不配合其調查取證為由,對金碧塘公司開具了100萬元的罰款決定書。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115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但尤安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7.8萬元罰款後來是被執行法官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且公司至今未收到正式罰款收據。
林蓉介紹說,6月25日,七臺河中院執行局法官隋文森與三四個人再次來到金碧塘公司。在接到領導指令後,林蓉與隋文森等人來到中國工商銀行,取出27.8萬元交給隋文森,隋文森將這筆現金存入其個人賬戶。隨後,林蓉提出要留一個收款憑證,隋文森便在一家打印店內,為林蓉復印了身份證及銀行卡,並在上面手寫了上述“收條”。
中國青年報記者與隋文森法官取得了聯系,向其求證收條及是否將罰款存入個人賬戶一事,並了解當時的執行過程。隋文森表示,就此事不發表個人觀點,告知記者可與七臺河中院政治處聯系。
七臺河中院政治處宣傳科副科長李治龍向記者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執行、異議過程中,相關執法人員不便接受媒體采訪。針對法官被指將罰款打入個人賬戶並開具收條一事,李治龍說,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絕不會把款項轉為私有,但不排除執行人員出差在外,臨時存入自己賬戶的情況。同時,他還表示,如果認為執法人員在執行當中有違紀行為,當事人可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

中國青年報記者向七臺河中院監察室詢問此事,工作人員稱不了解情況,告知記者與監察室辦公室金主任聯系,但截至發稿前,金主任辦公室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
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1月28日聯合發布的《人民法院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1]276號文件)第12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贓款、贓物變價收入屬於國家財政性資金,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張力指出,無論以何種理由,罰款都不應該被存入法官個人賬戶。中國政法大學劉芝祥副教授也表示,罰款應當打在法院的專門賬戶裡,直接打入法官個人賬戶的行為,不僅違反相關規定,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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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PN042]
標簽:工商銀行銀行卡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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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12月21日訊看著手中的收條,林蓉很詫異,法院的罰款為什麼是存入法官的個人賬戶?
近日,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七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該院執行局法官隋文森被指把對協助執行單位的罰款存入其個人賬戶。
林蓉是沈陽金碧塘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碧塘公司”)的出納,她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了一張“收條”,收條上印有名為“隋文森”的居民身份證正反面,下面是一張卡號為4580624478305375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片左下角印有“SUI WEN SEN”的拼音字樣。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銀行卡右側,還有一份手寫的“收條”,內容為“收到金碧塘公司人民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正。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隋文森”,落款日期為“6月25日”。
金碧塘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尤安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3年6月19日,七臺河中院執行局工作人員來到金碧塘公司,要求提供開業以來的所有賬目等有關材料。
尤安生說,由於當時財務人員外出,且因事關重大須向領導匯報,工作人員曾向執行人員提出請求,可否在第二天上午8點30分前提供所有材料。“但對方說,我們這是不配合執法。”尤安生說,七臺河中院執行局工作人員當即以不配合其調查取證為由,對金碧塘公司開具了100萬元的罰款決定書。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115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但尤安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7.8萬元罰款後來是被執行法官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且公司至今未收到正式罰款收據。
林蓉介紹說,6月25日,七臺河中院執行局法官隋文森與三四個人再次來到金碧塘公司。在接到領導指令後,林蓉與隋文森等人來到中國工商銀行,取出27.8萬元交給隋文森,隋文森將這筆現金存入其個人賬戶。隨後,林蓉提出要留一個收款憑證,隋文森便在一家打印店內,為林蓉復印了身份證及銀行卡,並在上面手寫了上述“收條”。
中國青年報記者與隋文森法官取得了聯系,向其求證收條及是否將罰款存入個人賬戶一事,並了解當時的執行過程。隋文森表示,就此事不發表個人觀點,告知記者可與七臺河中院政治處聯系。
七臺河中院政治處宣傳科副科長李治龍向記者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執行、異議過程中,相關執法人員不便接受媒體采訪。針對法官被指將罰款打入個人賬戶並開具收條一事,李治龍說,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絕不會把款項轉為私有,但不排除執行人員出差在外,臨時存入自己賬戶的情況。同時,他還表示,如果認為執法人員在執行當中有違紀行為,當事人可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
中國青年報記者向七臺河中院監察室詢問此事,工作人員稱不了解情況,告知記者與監察室辦公室金主任聯系,但截至發稿前,金主任辦公室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
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1月28日聯合發布的《人民法院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1]276號文件)第12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贓款、贓物變價收入屬於國家財政性資金,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張力指出,無論以何種理由,罰款都不應該被存入法官個人賬戶。中國政法大學劉芝祥副教授也表示,罰款應當打在法院的專門賬戶裡,直接打入法官個人賬戶的行為,不僅違反相關規定,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