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1日訊 (記者 王蕊) 記者從鐵路部門獲悉,《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於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首次從立法的角度對鐵路安全管理進行了規范,對於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從列車上拋扔雜物等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做出了16種禁止性規定,個人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是對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全面修訂,共八章108條,經2013年7月24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公布。作為國務院行政法規,《條例》首次從立法的角度對鐵路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內部環境、外部環境、監督檢查等進行了系統規范,從鐵路運輸安全擴展到鐵路建設質量安全、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等幾個方面,同時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對鐵路運輸企業規定了35項義務。
《條例》的出臺,是新的鐵路管理體制下,對依法加強鐵路安全管理,確保鐵路安全,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鐵路行業安全發展、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旅客票證不一 鐵路部門可拒絕其進站乘車
《條例》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16種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個人最高可罰2000元
《條例》第七十七條對於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做出了16種禁止性規定。比如:禁止違法攔截列車、阻止鐵路運輸,禁止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禁止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禁止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方式強佔列車等。旅客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從列車上拋扔雜物,均為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條例》第九十五條中首次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鐵路線安全保護區從事違法活動最高可罰10萬元
《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施工安全規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鐵路道口安全的行為最高可罰5000元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並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