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9日訊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讀者打來電話:我和老公婚前就同居了,還為他做過流產。之後,也許是因為內疚,他答應娶我。可由於那場流產手術,我患上了婦科病,一直在用藥,沒法過夫妻生活。

如今,結婚還沒到三個月,老公就跟我提出離婚。還以沒在一起生活為由,要我返還彩禮。請問,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喬英男律師解答:
返還彩禮,只有三種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你們雖沒有夫妻生活,但已經共同生活,所以,他基於這一點,要求返還彩禮,於法無據。
(圖片來源互聯網,圖文無關聯)
責任編輯:張微